豫民文[2014]2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 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要求,围绕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全面展开的工作步骤,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更好地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强化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和保障,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
(二)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从自身能够办到的事情改起,从特殊困难老年人最需要的事情改起,从社会舆论最关切的事情改起,不断丰富试点内容,扩大试点范围,创造一批管用实用的先进做法,为本区域乃至全省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改革积累经验。
(三)坚持因地制宜、开拓创新。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大胆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改革路径,不搞一刀切、不提倡一个模式、不一哄而上,力求取得实效。
三、试点任务
(一)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托底作用。以老年人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评估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以增加入住养老机构的公开透明性为重点,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和公示制度,确保公办养老机构职能落实到位。
(二)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丰富信息化服务手段提高人员队伍素质。发挥面向社会示范培训、调控养老服务市场、化解民办养老机构因暂停或终止服务导致的老年人安置风险等作用。
(三)推行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明晰权责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四、试点条件
(一)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可在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中确定,优先选择市级民政部门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试点。试点工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愿组织进行,原则上每个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先确定一个试点单位于2014年开展试点。
(二)任务遴选。申报试点单位应在本通知确定的试点任务范围内,突出比较优势,选择相关试点任务。既可以选择全面试点,也可以侧重专项试点。试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意见列举的具体事项。
(三)试点方案。试点单位要制定试点方案,内容包括:试点单位概况、工作开展情况、与试点任务相关的工作基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试点主要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措施、风险评估、时间安排等。试点任务及试点条件同上.试点方案要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
五、试点备案
请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遴选拟参加我省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办养老机构,按照要求制定详细的试点方案,并将确定的试点单位及试点方案于2014年2月28日前电子文本和纸质材料报省厅。
六、其他事宜
根据民政部通知精神,我省将选择一个单位申报全国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申报全国试点的单位请将申报材料于2014年1月底前报省厅老龄处。
河南省民政厅
2014年1月22日
(来源:河南省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