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市老年优待政策3月1日起施行惠及114万老人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近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30条老年优待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惠及全市114万老人。
这是继2007年《意见》之后,再次出台更加完善、更加系统的老年优待新规,范围更广、力度更大、项目更实、实惠更多。优待项目由原来的20条拓展到30条,其中原文保留3条,修改17条,新增10条,涉及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商业服务、维权服务等6个方面,全面贯彻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办等2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了达州实际,对接了老年人需求,更加务实亲民惠老。
在政策理念上,更加注重统筹协调、和谐共融。《意见》将优待范围扩大到达州市范围内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强调同等优待,30条优待规定中有23条针对常住达州市的外埠老年人。
在优待内容上,更加注重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意见》紧扣保障和改善老年民生的主题,优先考虑和保障孤寡、贫困、病残、高龄、空巢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求,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更加务实惠老。
在政务服务优待方面,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是最大的亮点。《意见》规定:百岁老人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400元,90至99岁老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100元,2014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80至89岁老人高龄津贴制度(其中市本级补贴对象每人每月20元),此项政策惠及全市12.5名万高龄老人;同时提出了建立养老服务补贴、贫困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高龄津贴和养老补贴不计入老年人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符合条件的低保待遇和其他优惠优待政策。《意见》还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对生活有困难的孤寡、贫困、病残、高龄、空巢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农村老年人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低保、“五保”、“三无”老年人及经认定的其他困难老年人去世后,经民政部门核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在卫生保健优待方面,《意见》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减半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使用仪器设备诊病时,收费标准在50元以上的按80%收取检查费。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开展上门巡诊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慢性疾病或体弱病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设立家庭病床,免收出诊费;每年为辖区9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常规体检。“五保”、“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及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的医疗费,按规定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五保”老人实行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住院时减半收取床位费,大型设备检查时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检查费。
在交通出行优待方面,《意见》规定: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和达州市主城区城乡客运一体化车辆,将优待范围扩大到全市各县(市、区),开通了城市公交车的县(市、区)要在2014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部门要设置“老年人售票窗口”、“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优先”等优待标识,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飞机)等服务,有条件的要播放敬老语音广播(LED、视频)。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在商业服务优待方面,《意见》要求:商业、餐饮、水电、燃气、通信、金融、保险等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采取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免收或减收服务费。
在文体休闲优待方面,《意见》规定: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对老年人免收门票费;政府投资主办的风景名胜、旅游景区(点),对60至69周岁老年人减半收取门票费,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费,每年老年节,对老年人免费开放;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对老年人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公共体育场馆要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影剧院应对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政府投资的老年大学(学校),对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入学,免收学费。
在维权服务优待方面,《意见》规定:“五保”、“三无”老年人、孤老优抚对象及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指派。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相关部门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在执行落实上,更加注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督查制度。各老年优待服务场所要在醒目位置挂牌明示优待规定,文明服务,不得拒绝执行,对拒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机制,对城市公交、医院等老年优待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适当给予补贴。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强调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非政府投资主办的医院、文化、体育场馆、设施和公园、旅游景区,参照政府优待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每年敬老月、老年节,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活动,元旦、春节、老年节等节日前后,要对高龄、贫困老年人进行走访慰问;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敬老模范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及“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关爱老年人,争做敬老模范,对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或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来源:达州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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