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2月14日正式对外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办法》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和监管方面对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了系统性规范。当日,两部门还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新规,自今年8月1日起有条件免收个人客户账户管理费、年费和养老金异地取款手续费,并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根据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公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执行。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新规明确,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两部门还要求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
针对人们反映较多的代缴代扣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问题,《办法》要求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委托业务手续费。
针对银行终止服务机制缺失导致客户非自愿被扣费,《办法》规定银行应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及时终止相关服务;对强制客户接受服务并强制扣费行为,也做出禁止性规定。
在规范价格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银行应在各营业场所、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内容、价格、适用对象等信息。同时,要求银行制定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服务价格,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按规定方式公示。
在保障客户知情权、选择权方面,《办法》规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规定,在客户确认接受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服务。
(来源: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