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政府要求,各级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区域规模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落实。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运营及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各类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另外,在落实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上,要求科学编制养老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重点和空间布局。各级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经国土资源、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应按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给予优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养老产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
(来源:烟台市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