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市加大养老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力度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烟台市在加快养老产业发展上加大了资金扶持力度。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推进养老机构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改革,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定建设补助、改造补助和运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在省级资助的基础上市级和县(市、区)级配套给予补助。对60岁以上的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老年人、城镇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及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并对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及高龄老人免费安装“一键通”电子保姆。市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比例不得低于50%。具体扶持政策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另外在完善投融资机制上,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拓展养老服务企业融资渠道,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产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加大对养老产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领域,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支持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
在养老产业发展上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排放污染物达标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并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营利性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
 
(来源:烟台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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