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3〕15号)、《财政部 民政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3〕56号)有关规定,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1日
 
湖南省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3〕15号)、《财政部 民政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3〕5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可以交由村老年协会或其它为老服务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功能定位:为所在村及周边村的老年人,重点为散居五保老人、农村留守和独居老人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以老人自我管理、互帮互助服务为主。
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目标:从2013年开始,利用中央和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到“十二五”末,农村幸福院建设覆盖率达到30%以上的村,为当地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第五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益开放原则。农村幸福院项目是公益性项目,所建设的场地、设施、设备要向老年人开放使用,不得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
统筹发展原则。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公共设施,积极统筹各类资金、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共建共享。
因地制宜原则。优先选择经济条件较好、老年人口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较大、居住相对集中、场所设施基础好、村级老年协会健全、当地村支两委有积极性的建制村或自然村进行规划建设。建设农村幸福院要尊重群众意愿、依据实际需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续发展,体现自愿、自治、互助。严禁将农村幸福院建成老人长期吃住性质的老年公寓,防止老人住不起、村集体经济办不起、政府支持不起的情况发生。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1、修缮设施。对现有可利用的设施进行修缮改造。
2、添置设备。用于日间照料的固定床、简易床或躺椅;文体娱乐活动所需的设备;就餐所需的餐桌厨具等。
农村幸福院添置设备等产权归村委会集体所有。
第七条 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如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省级对每个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适当补贴,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和分成彩票公益金的情况,可以制定扶持政策,积极整合各类资金,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给予资金支持,与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章 建设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项目建设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实际实用,多策并举、方式多样的思路,对现有空置的房屋、场地和基本设施进行改建,项目选择要与村部活动室、村级“五保之家’’、农村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结合。有条件的村可以新建,但必须确保当年立项、当年建成、当年使用、当年见效。建设实施的项目必须建档立卡,不得重复建设。
第九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如下:
1、设置日间照料床位数不少于5张,按各村老人实际人数或场所实际情况设置,主要用于老人日间休息;
2、设有室内外活动场所,室内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室外占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以利用现有文化活动娱乐场所,为老人日间交流聚会提供活动场地;
3、设有餐桌厨房,主要用于老人就餐需要,就餐场所可与室内活动场所合并利用,也可以充分利用村部或其它场所的食堂;
4、在显著位置挂“农村幸福院——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式样见附件二)。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管理
第十条 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应遵循“公平规范、激励先进、促进均衡”原则,综合考虑农村老年人口数及老龄化程度、当地经济状况、项目资金配套及上年度项目建设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具有适合兴办农村幸福院的场地和设施;
2、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具有明确详细的筹资建设和管理运营方案;
4、有村级老年协会或养老服务互助协会或其它群众组织,能开展老人互帮互助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1、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年初向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下达农村幸福院建设指导性计划。
2、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项目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湖南省农村幸福院项目申报书》(式样见附件一),经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州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
3、市州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4、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定,择优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金标准和各地农村幸福院建设数量,按年度下达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由村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统一配置设备用品,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2项“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州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成立湖南省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办公室,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财政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把建设农村幸福院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统筹协调、制定规划。
第二十一条 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的要求,把建设农村幸福院作为民政工作重要考评指标,对市州民政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确保项目按时建成见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农村幸福院指标数量的重要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定期对所辖农村幸福院进行考核评估,不定期对农村幸福院进行指导检查。各地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并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的管理:村委会要加强对农村幸福院的管理,建立健全老年协会并支持协会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为农村幸福院的老人开展日常照料、情感交流、应急服务、文化娱乐、法律援助等服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资助或兴办农村幸福院的,要大力宣传并给予表彰奖励。农村幸福院要建立健全老人在院须知、服务内容、互助方式、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机制和模式,制定和细化管理及运营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存在下列问题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项目批准后,推延项目建设或项目建成后改为其他用途的;
2、未建立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且未按照规定对老年人开放的;
3、开展营利性服务活动的;
4、挪用、转让或长期出租农村幸福院场地或挪用、侵占农村幸福院财产的;
5、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农村幸福院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验收;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农村幸福院建设的维护工作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办法,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来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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