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需求状况,将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新建居住区、旧区改造应同步配套建设养老机构。
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护理员应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条例还鼓励养老机构加入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在开展业务培训、发挥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作用、调解争议等方面有所作为,维护养老机构及其收住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额度。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