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全区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问题,让建国前后参加工作并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的企业精减老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枣庄市峄城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调整提高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精神,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范围仍按(85)鲁劳字第0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将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提高调整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80元,补助费资金来源从原渠道列支。
枣庄市峄城区高度重视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区财政局、人社局、总工会及原精减单位和主管部门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督促狠抓落实,积极筹措补助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将增加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到位。同时,建立企业精减老职工帮扶救助长效机制,区民政局将困难的企业精减老职工列入城乡居民低保范围,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区老龄办在每人每月30元发放高龄补贴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发80-89岁低保困难职工高龄补贴100元,90-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60-80元高龄补贴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发低保困难职工高龄补贴200元;区总工会对困难的企业精减老职工入户调查走访,登记注册,并制定帮扶救助措施,进行一对一的发放救助金、米、面、油等帮扶救助;区团委、妇联等组织青年为老服务志愿者对老职工开展精神慰籍、心里咨询、家政服务、助浴、助购、助医等为老志愿服务,让企业精减老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生命之树常青,生活之树常绿,生活充满阳光。
(来源:枣庄市峄城区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