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起,淄博市民政局开始实施《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多个方面立下了“规矩”。以往民政部门对于养老机构设立的许可证范围仅限于公办与民办非营利企业,营利性民营养老机构没有明确注册单位,不纳入民政监管体系,也少有政策上的优待,此次有了明确规定。区县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服务、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收回设立许可证。
符合这些条件才能设立养老机构
据了解,此《意见》适合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按照要求,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上述多个条件。
申请人如符合上述条件,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民政部门则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县(市)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市民政局委托实施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许可权限的“下放”,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行业。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以及民政部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须向省民政厅申请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造成人身伤害要承担民事责任
养老机构有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行为的,由许可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地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
另外,《意见》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进行了明确。如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及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如厕、室内外活动服务等。区县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服务、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收回设立许可证。
《意见》自2014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来源:鲁中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