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民政社福[2014]15号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近年来,我区加大了盟市、旗县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养护院、敬老院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的建设,这些公办养老机构在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养老任务,以及开展养老服务示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不少公办养老机构仍然存在着职能定位不明确、运行机制不健全、发展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深化改革。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要求,围绕国家分 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全面展开的工作步骤,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激发全区公办养老机构活力,促进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强化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和保障,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
(二)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从自身能够办到的事情改起,从特殊困难老年人最需要的事情改起,从社会舆论最关切的事情改起,不断丰富试点内容,扩大试点范围,创造一批管用实用的先进做法,为本区域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改革积累经验。
(三)坚持因地制宜、开拓创新。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大胆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改革路径,不搞一刀切、不提倡一个模式、不一哄而上,力求取得实效。
三、试点任务
(一)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盟市社会福利院、示范养护院,旗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综合养护院、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三无”人员、“五保”、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托底作用。各盟市要建立健全养老评估制度,以老年人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评估为重点,以增加入住养老机构的公开透明性为重点,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和公示制度,确保公办养老机构职能落实到位。
(二)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丰富信息化服务手段,提高人员队伍素质。发挥面向社会示范培训、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养老服务、调控养老服务市场、化解民办养老机构因暂停或终止服务导致的老年人安置风险等作用。
(三)推行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明晰权责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建立市场运行机制,通过委托经营、股份制、租赁等形式,将公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将经营权依法转交非营利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经营。
对外承包的公办养老机构可免收或减收承包费,根据情况可收取一定的风险抵押金。负责运营的机构原则上只承担水、电、暖气、燃气、有线电视和房屋及设施的维修费用,可享受各级财政床位运营补贴。运营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增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探索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凝聚共识,周密制定方案。妥善处理好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机构性质变更、职工利益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关键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基本权益。
四、试点条件
(一)试点单位。各单位可在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中择优1-2个做为试点,优先选择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试点。已经实行公建民营且运行规范、有发展潜力的养老机构可优先申报为试点单位。
(二)任务遴选。申报试点单位应在本通知确定的试点任务范围内,突出比较优势,选择相关试点任务。既可以选择全面试点,也可以侧重专项试点。试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列举的具体事项。
(三)试点方案。申报的试点单位要制定试点方案,内容包括:试点单位概况、工作开展情况、与试点任务相关的工作基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试点主要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措施、风险评估、时间安排等。试点方案要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
(四)试点备案。申报单位要将试点机构有关方案材料于2014年2月20日前报民政厅,民政厅将从中选取几个单位作为自治区的试点单位上报民政部备案。
五、组织领导
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试点单位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建立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干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印发后,自治区民政厅将依据《实施意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工商、税务等部门支持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及时宣传典型经验,总结试点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盟市在试点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4年1月16日
(来源: 赤峰巴林左旗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