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切实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枣庄市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建立低保养老等居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确保五保老人等特困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让五保老人、特困居民等困难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近日,自2013年连续第三次枣庄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制定印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枣政办发【2014】10号)文件。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枣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55元,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100元、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30元,标准自2014年1月1日执行并进行补发。
(来源:枣庄市峄城区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