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民政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健全养老机构准入退出机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指导文件对什么对象、什么条件可申办养老机构及申办的程序等从法规上作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许可对象。凡是在福建省境内设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均需经过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二是明确了许可权限。县、不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市民政局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省民政厅实施涉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三是明确了许可条件。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床位数在10张以上等。
四是明确了许可程序。
(1)行政指导。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2)申请。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
(3)审查。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赴实地查验。
(4)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是明确了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等要求,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填写,强化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机关和养老机构申办者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主要亮点:
一是8个部门联合行文。《通知》以与申办养老机构有关的8个省直单位共同发文形式下发,将有利于部门各司其责的同时,发挥出部门合力,共同抓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个工作。
二是细化申请程序。《通知》附有介绍信、设立申请书、实地检查表、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许可事项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十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文书样本,既便于申办者申请,也便于许可机关管理,强化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