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民发[2014]1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
为适应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趋势,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湘政发〔201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立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年人特别是空巢、高龄、残疾、失独、失能、困难老年人为重点,以社区组织为依托,以老年人援助呼叫平台为纽带,以公建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为经营运作方式,探索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价廉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推进我市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3)居家养老网络信息化的原则;
(4)社区参与的原则;
(5)先重点保障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6)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7)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8)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三、主要任务
1、服务对象。
辖区范围内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服务对象是高龄、空巢、失独、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2、服务内容。
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服务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日托服务、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紧急援助、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3、服务方式。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可以由社区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全市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同时也可根据老年人的需求,通过专业服务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生活照料、家庭服务、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服务。同时鼓励聘用社会工作、老年医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养老护理员提供专业服务,组织、动员、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大中学生和市民作为志愿者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
四、申报要求
1、试点社区申报条件
2014年,城区确定10个社区为试点社区。凡试点社区必须具备申报的基本条件,建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并递交相关申报材料。试点社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领导重视,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并积极主动申请试点。
(2)敬老爱老氛围浓厚,经常开展敬老助老活动,已有或能够组建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服务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基层老龄工作机构、老年群众组织健全,成立了社区老年协会,老龄工作有序开展。
(3)社区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旺盛;交通便利,辖区老人相对集中。
(4)有开展养老服务工作的场地,院落相对宽敞,有可供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安置各类健身器材的空间。
(5)开展养老服务工作的房间相对充裕,有可供设置多功能室、阅览(图书)室、娱乐室、日托室(医务室)、配餐室等场所。
(6)有向社会老人特别是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养老服务潜力。
(7)能够建立社会老人养老服务信息库,掌握周边高龄、失能、空巢、贫困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配置要求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按“五室一场”的要求进行配置:
(1)多功能室:有电视机、播放设备、桌椅、空调、饮水机等。
(2)阅览(图书)室:有书柜、桌椅、空调、饮水机等,图书若干。
(3)娱乐室:有麻将机、扑克、象棋、桌椅、空调、饮水机等。
(4)日托室(医务室):有床位、床头柜、药柜、血压器、体重称、听诊器、桌椅、空调等,日常应急药品若干。
(5)配餐室:有冰箱、厨具、餐具若干。
(6)室外活动场地1个,有适合老年人的室外健身器材若干。
五、组织实施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法进行,试点工作分申报、实施、评估三个阶段:
1、申报阶段(2014年5月)
主要是调查摸底、确定试点单位、成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等。各区根据申报条件选点后上报,由市老龄办组织审查确定。各单位申报材料于5月20日前上报市老龄办。
2、实施阶段(2014年6月-10月)
主要是抓好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建好老年人信息库,开展养老服务。试点确定以后,各社区按照《湘潭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试行)》进行建设。同时组织力量对试点社区老年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身体护理等级评估,详细掌握辖区内老年人特别是辖区内高龄、失能、空巢、贫困老人的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数据库、老年人档案、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登记表(服务人员)及上门服务记录台帐。同时,整合辖区内可供利用的医疗卫生、家政服务、文化健身、便民超市等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搭建居家养老“一站式”服务平台。制定居家养老相关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得以有效运行。
3、总结评估阶段(2014年11月)
11月份,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组织检查验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为全面推进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六、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开展试点工作的街道和社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全面深入地开展城市居家养老试点建设工作,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快捷、全面、细致的服务,确保老年人的综合满意率达到95%以上。要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台账,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对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根据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及时调整更新,并将结果进行逐级上报。
2、试点经费。
试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市民政局制定的《湘潭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试行)》进行建设,完工后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民政局对建设完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民政局下拨建设补助经费。
3、监督保障。
市、区民政、老龄部门要加强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要经常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检查,以保证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湘潭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2014年5月4日
湘潭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高起点的规划化发展,根据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湖南省级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要求,结合湘潭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和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1、本建设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半自理或者生活能自理老年人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培训学习、精神慰籍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其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其功能区域建设内容: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包括休息室、餐厅(含配餐间厨房)、沐浴间;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老年人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含电子阅览室网络室)、书画室、多功能活动室;辅助用房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接待大厅、办公室、洗衣房、消毒间、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5、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包括消防、无障碍通道、宽带网络、智能信息化紧急援助系统、老年会员管理系统等。
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学习娱乐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并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9、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必须建立健全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支持老年协会开展工作。
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要建立周边社会老人基本状况、基本需求、养老服务资源的基础信息库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档案。
11、承担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的社区或专业服务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专业的服务队伍,上岗服务人员应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
1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要同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引导志愿者为社区的老年人开展志愿服务。
1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
2014年5月4日
(来源:湖南老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