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
《意见》提出,到2020年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区96%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新增10万张 ,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以上。
为了实现既定发展目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含金量高、指导性强、具体可行的保障措施,对长期以来困扰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投融资、土地供应、税费减免、人才队伍等瓶颈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自治区和盟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总额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意见》在养老政策上的突破,让我区养老政策走在全国的前面。
《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农村互助幸福院、城市日间照料中心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由自治区财政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300元的运营补贴。公益金对农村牧区幸福院建设的倾斜。按照“以奖代补”的办法,加大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资助。养老新政,为我区养老机构的发展注入了强心剂。
此外,《意见》,根据自治区党委 “十项全覆盖”的要求,让惠民政策落地生根,医养结合型的示范性老年养护院将成为养老机构发展的新旗帜,解决养老和医疗双重需求。养老机构中已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两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和9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逐步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意见》将进一步释放我区养老改革的红利,自治区将以重点任务分工确保红利真正落地,推动我区养老事业的新发展。
 
(来源:内蒙古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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