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立法思考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作者:刘付红 王琪琳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全部人口中的比重愈来愈高,这意味着老年人口规模大、增长快且日趋高龄化,同时劳动年龄人口、青少年人口相对减少。由于人口结构老龄化,老年抚养比愈来愈高,将会导致社会储蓄率变低、社会积累的减少、扩大再生产投资的缩减;社会保险难以为继,社会保障、老年福利开支持续膨胀危及国家财政等。因此,我国应尽快着手对人口老龄化做出相关立法,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种问题。
 
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
我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的国家。人口老龄化对中国的挑战是严峻的,需要认真对待,未雨绸缪。要做好思想、理论、舆论和物质的准备,以及各种方针、政策、立法和制度的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总体上确立了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将党和政府有关老年人权利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确定下来。但同时,对人口老龄化的立法还远未能从细节上确切地保障老龄化人口能安享晚年。
 
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立法不健全,法律规范适用无法统一,内容欠缺或不合理。保护老年人权益,是一个涉及领域广泛、情况纷繁复杂的全局性问题。它不是靠某一部或某几部法律法规或某一个或某几个部门就能解决得了的问题,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项工程必须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完善配套措施,使其操作有据,落实便利。
法律关系不清导致责任缺失。老年法赋予了老年人许多方面的权利,要使这些权益真正落到实处,还必须有一套高效的管理体制和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但目前我国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确实存在政出多门,多家管理,法律关系不清的弊端。仅养老保障一项就涉及劳动、人事、民族、财政、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工商管理、总工会等许多部门。这种分散管理体制,缺乏宏观协调机制,造成既相互争管,又相互推诿的矛盾,极不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社会转型加剧,立法工作滞后。随着当前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土地减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功能弱化、家庭规模缩小、人口老龄化、养老道德观念淡化以及人口向城市迁移等现象的出现和发展,社会发生了急剧变化。以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很多问题的设置上,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适用的要求,表现出了严重的滞后性。
被动的消极态度影响了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目前,在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很多地方是被动地,具有明显的短期化特征。
 
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建议
在我国,政策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直接目的是社会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使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提高。因此,我们在立法时也应当注意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研究,使人口老龄化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立法中做出前瞻性的考虑。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也是其他与此相关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其性质决定了这部法律不可能制定得过于详尽,因此,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将老年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确化和详细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老年法的立法目的,使老年人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二、理顺人口老龄化社会中养老保障的相关法律关系。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我们可以考虑设立一个老年人社会保障专门机构,统一管理老年人权益保障事宜,并用法律的形式确认该机构独立的法律资格和专业管理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权利、义务、责任,规范其管理运营行为,从而促进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确保老龄化人口的相关权利。老龄化人口的权利主要就是在年老的时候,能够通过领取养老保障金保障其基本生活。为了确保这一请求权的实现,立法时应对下列问题做出规定:(1)所有公民只要达到18周岁,都应强制参加社会养老保障;(2)保障基金坚持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筹集;(3)缴费的期限、标准以及方式根据各地经济水平不同,制定不同的标准,实行多元化原则;(4)对养老金领取的条件以及支付方式做出统一规定;(5)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三方分离。
科学的应对人口老龄化,把各项应对举措建立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健全各项法律,力求方法、措施到位,将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予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满足,才能把这项事关我国未来的重要问题解决好,才能逐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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