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市要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意见》指出,按照“非禁即入”和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原则,引导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鼓励企业、个人、社会组织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社区养老机构,就近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托养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并按照收住对象的供养标准拨付补助费。
民办养老机构可获用地、财政等政策支持
《意见》指出,新余市城区范围内,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享受用地、费用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支持、医疗保障等5个方面的政策支持。
在用地保障上,养老机构用地优先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
在费用减免上,民间资本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规费减免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省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
在财政补贴上,《意见》指出,新建养老机构,开业2年以上,床位数30张(含)以上,入住率达到80%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2000元,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租赁用房办养老机构,且租用期5年以上,按核定床位数每张补助1000元,最高补助50万元。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不足部分由属地政府按自费对象最低收费标准对机构给予差额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收养社会老人,按收养老人数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服务补贴。
建立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提升养老保障水平
《意见》指出,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完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政策,建立供养标准正常增长机制,保障对象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逐步提高高龄老人补贴标准,对于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采取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同时,积极探索城镇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妥善做好与基本医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配套,适当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以奖代补”鼓励扶持居家养老服务
《意见》指出,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所在县(区)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相应配套;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万元开办补助经费,用于服务设备购置等。
对城镇低保户中的孤寡以及生活困难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百岁老人、重度残疾、80周岁以上的特困老人,由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居家养老补贴;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由财政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居家养老补贴;补贴资金以服务券形式发放,主要用于老人家庭保洁、配餐送餐、看病陪护等三项基本服务。
(来源:新余市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