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德州市下发通知,根据省统一部署,全市将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简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60元的护理补贴标准。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子女代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对象为具有山东省户籍的,享受城乡低保或散居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待遇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能力等级为2至3级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困难老年人。
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可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低保金、五保金一并发放,也可单独为失能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市财政将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护理补贴发放人数及财政困难程度等,采用因素分配方式分别给予奖补。
(来源:德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