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化社会迫近,如何在全社会范围内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各地区各领域都在进行探索。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草案明确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这一禁止“啃老”条款,引发了社会热议。
立法禁止“啃老”是否可行?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立法禁止“啃老”引发了不少争议。围绕这一话题,记者采访了相关学者,透过他们的观察与思考,探寻争议背后的真相。
“啃老”入法是法律对现实生活的回应
“啃老族”在当前不仅是一个流行词语,“啃老”也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指的是已成年、具有社会生存能力的年轻人,还依靠父母或亲戚养活自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董文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2006年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城市中有30%的年轻人靠“啃老”过活,65%的家庭存在“啃老”现象。
“近年来,子女对老年人权益侵害的问题日益凸显。”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马广海告诉记者,对子女自立观念培养不力以及年轻一代的生存压力等问题,导致许多年轻人不得不过度依赖父母,或靠父母接济生活,子女“反哺”父母的意识大为淡薄。
“啃老”引发的家庭冲突时有发生,有的父母和子女甚至对簿公堂。董文勇认为,在“啃老”问题日益普遍的当下,法律决不可置身事外。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的法律必须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应当逐步适应、满足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需要。法律介入处理“啃老”问题,承认老年人有拒绝“被啃老”的权利,这是法律对现实生活必要的回应。
“啃老”入法或挑战传统家庭伦理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布后,有观点认为,用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啃老”问题,缺乏现实操作性。那么,立法禁止“啃老”是否多此一举?
记者了解到,“啃老”问题立法争议的核心在于法律是否应干预家庭内部关系、法律能不能替代道德、立法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啃老”问题。
马广海提出,立法禁止“啃老”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在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中,特别重视和强调的是子子孙孙之间的承续和继嗣关系,子承父业、子继父产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文化土壤之中。父母财产传给孩子在社会中被普遍认同,立法禁止“啃老”挑战了传统家庭伦理。
董文勇认为,在有尊老、敬老道德传统的中国,法律干预“啃老”这一问题是对家庭基本伦理、社会基本道德秩序的保护,立法并不存在越位。在他看来,将老年人拒绝“被啃老”的权利写入法律,体现了一种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价值观念,这对调整家庭关系、伦理关系、财产关系等各种关系具有健康的导向作用。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桑本谦也提到,法律除具有规范作用外,还具有指引、评价、教育等作用,以立法的形式禁止“啃老”,会给“啃老族”施加一些舆论压力,而强化舆论压力会减少“啃老族”的数量。董文勇进一步提到,将老年人的财产利益法律化、明确化,一是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财产权利,二是能拒绝亲属不合理的财产请求,客观上能够促使“啃老族”知耻辱、思独立、求上进。
从源头寻找应对“啃老”问题方法
“啃老族”的存在,有复杂的成因。受访学者坦承,立法禁止“啃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问题。
桑本谦告诉记者,立法禁止“啃老”,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因缺乏制裁措施,不可能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威慑。此外,如果老人因为有法律支持而拒绝儿女“啃老”,结果很可能会削弱儿女承担赡养义务的意愿。
而在马广海看来,立法禁止“啃老”在实践层面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实践中如何界定“啃老”?如何对“啃老”行为进行处罚?如何掌握法律对“家务事”的介入和干预程度?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不是在短期内能够理清的,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恐怕和“常回家看看”一样在实践中难以实施。
董文勇告诉记者,“啃老”是个有着复杂原因的社会现象,这决定了仅靠赋予老年人拒绝“被啃老”的权利、仅采取闭门措施还远远不够,这不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能够单独解决的,而应通过系统的法律改进实现综合治理。例如,国家还需要完善有关就业促进、收入分配、住房、教育、文化宣传等方面的法律。桑本谦认为,在这些社会问题解决之前,强制性禁止“啃老”,不是最好选择。
董文勇表示,社会问题不完全是法律问题,法律仅仅为社会框定了一个架构、提供了一个基础、划定了一条底线,它能够防范“更差”,但难以解决“更好”。在法律之外,道德、舆论、信仰等社会元素会对人的行为有着更为直观、更近距离、更丰富多样的影响。从源头上解决“啃老”问题,加强道德建设十分必要。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