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农村退役士兵老年基本生活,让最可爱的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枣庄市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民[2011]52号)、枣庄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枣民字[2012]25号)精神要求,制定下发《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通知》并受理落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政策。
一、受理条件
1、1954年11月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2、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3、未享受“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退役士兵。
二、申请材料
1、服兵役档案原件;
2、退伍证原件;
3、人民武装部门保存的义务兵入伍登记名单、退伍登记名单等原件;
4、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士官考入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等;
5、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5张。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退休金)证明、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2、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办公室。因申请人退伍证等相关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应逐级上报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至区(市)民政局;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受理与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申请人服兵役个人档案、义务兵入伍登记名单和退伍登记名单等有效材料由人民武装部门提供。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如人民武装部门只能证明申请人入伍时间或退伍时间,需由本县(市、区)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2名战友提供书面证明,其入(退)伍时间与战友入(退)伍时间一致。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组织填写、录入《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市)民政局。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上报区(市)民政局,由区(市)民政局组织调查核实。经初审部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区(市)民政局受理与审批。区(市)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因申请人退伍证等相关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区(市)民政局组织人民武装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和本县(市、区)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已认定身份的3名战友共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认定身份。
四、受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五、办结时限:经区(市)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时限相应顺延。
六、咨询查询
0632-3312900
七、收费标准:无。
八、特别说明
申报材料中姓名不一致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其他项目相互不一致的,由造成差错方更正并加盖公章,以上提供材料各一式三份。
(来源:枣庄市峄城区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