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民福〔2014〕306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老龄办,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2014〕47号),有效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进一步提升我省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决定在我省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义
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是完善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有利于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少涉诉涉访事件,防止引发社会问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配合,加快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二、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原则。通过政府支持,引导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有效化解养老机构意外责任的风险,为养老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二)多方参与原则。政府部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养老机构等多方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等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作共赢的良好机制,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养老保障水平。
(三)统一投保原则。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行以各设区市为单位的统一投保模式。由各设区市民政部门统一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承保公司的选择,应突出经营管理规范、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分布较广、能够支持异地理赔服务等优势。承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采取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
三、明确保障对象、责任范围、责任限额及保费列支事项
(一)保障对象。凡经我省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均可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养老机构。
(二)责任范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 人身伤亡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养老服务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服务对象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2.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限额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业实际情况,明确我省养老机构投保的责任保险限额最低标准如下:
1.人身伤亡责任
(1)伤亡责任限额:12万元/人,其中伤残的按比例赔付;
(2)医疗费用(含残疾用具费用)责任限额:1.5万元/人;
(3)骨折治疗费用责任限额:0.5万元/人;
(4)意外伤害住院补贴责任限额:50元/天/人,最高180天。
2.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15万元。
3.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
4.每年累计责任限额为:床位≤200(张)为200万元,200(张)<床位≤500(张)为300万元,床位>500(张)为500万元。
另外,鉴于第三者意外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内部员工意外伤害不在该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可视需要自行投保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
(四)保险费列支。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从运营补贴中按不超过补贴费用的10%专项列支保险费。养老机构是责任保险缴费的责任主体,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应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
(五)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为有效发挥保险费率杠杆作用,促进养老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赔付率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具体的费率浮动办法由各设区市民政部门与承保公司协商确定。下调或上浮保费部分均由养老机构自身受益或承担,保费补贴标准不变。
四、明确部门责任,合力推进实施
(一)民政部门。省及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组织实施,积极引导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定期对保险方案、保险理赔服务进行评估。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所辖养老机构参保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机构与承保公司签订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责任事故认定、妥善解决赔偿纠纷的规范化程序和赔偿标准,协助承保公司开展培训、理赔及保费收缴等工作。
(二)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对承保的保险公司依法加强监管,督促指导公司加强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定完善承保理赔流程。指导保险公司推进服务创新,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配合民政部门、老龄办开展保险方案、理赔服务的评估工作。
(三)老龄办。各级老龄办要积极引导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组织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情况调查研究,宣传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发现、推广典型经验。
(四)养老机构。各养老机构作为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提供床位使用和参保床位数量情况。发生赔案时,养老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对意外责任伤害事件进行调查。提出意外责任伤害事件索赔申请后,养老机构应按合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提交保险公司审核,直至索赔兑现。
(五)保险公司。承保公司应根据我省养老服务业实际情况,合理设计保险产品条款、科学厘定费率;积极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业务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建立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通道,提高赔付效率;定期汇总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承保理赔相关数据,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保监局
福建省老龄办
2014年6月27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