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贯彻实施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周年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新修订的《老年法》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一周年,一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区广泛组织学习宣传,各级老龄委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各级涉老部门共同努力,各级老龄工作部门组织协调,采取多种措施,探索多种方式,协同推动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效增强了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推进了自治区大老龄工作格局的逐步形成,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推动老龄事业与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广泛学习宣传,积极营造贯彻实施的良好环境
从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到2013年全国“敬老月”、自治区“敬老宣传月”期间,全区各级老龄工作部门积极协调各涉老部门,以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线,采取举办知识竞赛、专题培训以及争取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集中宣传等多种形式,组织全疆各地各单位广泛深入学习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分汉文、维文、哈文三种版本印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单行本12.2万册、编印(制作)宣传资料(纸杯)30万册(个)发放到自治区委办厅局、大中型企业及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各老年社会组织,组织5100余人参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专题培训,近3.3万人参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近1700场(次)6万多人次参加了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讲座、座谈咨询和宣讲活动,悬挂或制作永久性标语、横幅、展板及利用LED屏等宣传2000余条(次),在县级以上电台播发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容819次、电视台799次,地级以上报刊刊登稿件430篇,网络刊登稿件580篇。通过宣传,使人们增强了对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认知度,提高了全社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同时也增强了老年人依法自我保护意识,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
 
二、突出党政主导,全面构建老年人维权工作格局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切入点,将老龄事业摆上重要工作位置,并注重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形成了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年维权工作格局,有力地推动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在2013年10月13日,第一个国家法定的“老年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亲自带队到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院看望慰问老年人,使老年人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及自治区党委常委肖开提·依明、自治区副主席吉尔拉·依沙木丁等领导多次召集民政厅、财政厅、发改委、老龄办等相关厅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养老服务业发展问题,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政策、经费、土地等多方面支持,加快社会为老服务体系建设。自治区民政厅、地税局印发了《关于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税收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司法厅印发了《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优待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工商局、老龄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消费维权工作的意见》。喀什地区制定了《关于加强喀什地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阿克苏地区出台了乡镇开展村级养老示范基地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创新体制机制,全力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将全区81项涉老工作主要任务分解到25个成员单位和自治区老龄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了6大类48项的《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评估指标体系,派出两个检查评估组,通过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全区14个地州市的34个县市区和122个养老服务场所、老年活动站点进行了检查。伊犁州人大对州直各县市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进行检查,昌吉州人大先后三次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各涉老服务单位依法落实对老年人的各项优待服务政策,拓宽为老服务项目,增加优待服务内容。自治区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十个部门细化了“敬老文明号”创建评估标准,全区892个单位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有60个单位荣获自治区“敬老文明号”称号,30个单位荣获全国“敬老文明号”称号。
 
(来源:各地州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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