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近期,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组织对《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明确了对老年人的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是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新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政府供养的孤儿以及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二是明确医疗救助方式。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服务。主要方式包括:资助参保、住院大病救助、门诊救助、优惠减免和慈善救助。
三是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按照不低于65%(2015年达到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0元。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有血友病、尿毒症透析、脑瘫的抢救性治疗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及急危重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四是规范救助程序。该办法要求,市县两级要建立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互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在经办管理、住院就医信息、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衔接,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未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因特殊情况到辖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他困难居民,按照个人申请、审核、审批的程序办理。
(来源:潍坊市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