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要“积极发展妇女、儿童和老龄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区老龄事业发展,对于实现富民强区目标,构建和谐内蒙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期,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新特征。预计到2015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2.16亿,约占总人口的16.7%,年均净增老年人口800多万,超过新增人口数量,65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口将超过5100万,约占老年人口的近四分之一。从我区情况看,目前全区60岁以上户籍人口306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2.48%,高于国际老龄化标准2.48个百分点。预计到2020年,全区老年人口将超过413万,老年人口比例将达到20%,即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区老龄事业发展的基础还很薄弱,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与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的期盼,还有相当差距,老龄事业发展任重而道远。
“十二五”时期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做好现阶段老龄工作存在许多有利条件:一是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为做好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二是多年的探索实践,为做好老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近年来,我区的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快速发展,老年文化娱乐健身设施日益增多,老龄工作队伍不断壮大,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逐步改善,为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夯实了基础;三是中央和自治区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为加快我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保障。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把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上了重要议程,胡锦涛总书记对加强社会管理及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和自治区“十二五”规划也纳入了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这都为进一步发展老龄事业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和难得的发展机遇,也为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老龄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建立完善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最佳途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是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爱、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督制度。2009年由国家民政部、发改委提出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并选择部分省份进行试点,2010年起在全国正式实施。我区在此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出了“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城乡一体化、投资多元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的思路。通过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等措施,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积极推动老年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老年消费市场,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老龄事业发展体制机制,引导和整合全社会资源,共同推动全区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有效解决。《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提出:“今后5年我区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它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十二五”期间,我区将在各盟市所在地新建1所功能齐全、设施一流、服务管理良好且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国办示范性老年养护院;在全区50个人口较多的旗县(市、区)新建示范性综合老年养护院,新增床位数7500张,重点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福利服务需求;全区农村牧区敬老院在2012年底前新增床位2万张,床位总数达到4.97万张,全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达到50%以上;在老龄人口较多的城镇社区建立1000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设施,5年新增床位3.5万张;继续提高城镇“三无”人员生活费标准,逐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使全区城镇“三无”人员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推进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到2015年,全区90%的老年人将通过社会化协作实现家庭照顾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社区依托养老,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机构养老,初步建立符合我区区情的养老服务体系。
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在完善布局、加强设施、改善条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不断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一是要努力扩大社会宣传,为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局面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有关政策法规,构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把养老服务事业引向健康、快速、有序的发展轨道。三是要进一步深化社会福利机构改革,调整国有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现有福利机构的不同特点,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合理调整结构,实行分级定位,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引导各级社会福利机构向自主经营、公办民营的方向发展。四是要建立政府支撑、依托社会的资金筹措机制,增加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建立与完善各种捐赠、慈善机构,募集社会资金,引导企业、集体、个人和外资捐赠及兴办福利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养老服务设施的改造和扩建,鼓励国有社会福利机构通过依法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形成政府、社会共同兴办社会福利的合理、灵活、高效的资金保障体制。五是要造就一支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指导各地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各个工作岗位的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技能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提倡社会互助,使养老服务事业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新风向。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