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府办发〔2012〕252号)印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方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养老服务业方面的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解读如下: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申办流程
(一)申请。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筹办养老机构,举办人向拟建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提出筹办申请,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核符合举办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复。
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人资格证明文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拟办养老机构资金来源文件;
5.拟办养老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自有房屋改建的,提交房地产权证书;租用房屋改建的,提交租用协议及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征地新建的,提交选址、征地手续及环境评估等建设项目前期手续)。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筹办申请,并报市外经委审核。
(二)登记。根据《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举办人持民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复及相关材料到同级登记机关办理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根据举办目的和机构性质的不同,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工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民间资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国有资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养老机构的,在市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三)备案。根据《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养老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
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2.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3.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备案。
(四)申领养老机构证书。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证书颁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民〔2008〕49号)规定,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时,应向同意筹建的民政部门申请验收,对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民政部门颁发《重庆市养老机构证书》。
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养老机构房屋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或备案证书);
2.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书;
3.食堂卫生许可证。
并填报《重庆市养老机构证书申领表》。
二、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范围和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府办发〔2012〕252号)规定,自2012年起,新建和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10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4000元的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租用房屋兴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50张以上、房屋租期5年以上(含5年),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200张床位。
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由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可制定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配套政策。
三、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实施办法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申请审批程序。由新建、扩建或租用房屋改建的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民政部门实地调查审核,具有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房屋设施工程质量验收、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达到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等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建设补贴项目。
(二)建设补贴资金发放。确定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成正式运营满一年,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经市、区县民政和财政部门检查验收,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市财政将建设补贴资金下拨到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部门拨付给审定补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验收未达规定要求的,延至达到要求时予以拨付。杜绝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三)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全市规划新增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6万张。为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推进,每年由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情况提出建设计划,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确定建设补贴资金安排方案。如当年申报的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超过计划安排,按照“先申请、先审批、先安排”的原则处理。如出现超计划申请,补贴资金顺延至次年安排。
(四)监督管理。凡享受了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区县民政部门每年至少要检查两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或改变使用性质、对机构房屋进行出租出售、从事其他经营牟利的(如酒店、宾馆、娱乐、商贸等对外商业服务),将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
四、就业困难群体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
一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养老机构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三类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三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是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三类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三类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2000元计算。
五、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与政府办养老机构一样,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在管理方面,我们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把好审批登记关。不符合举办养老机构条件的,不得登记备案。
二是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每年9至11月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和评估,平时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要求养老机构立即整改或停业整顿,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其登记。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财务每年应接受审计,并在年检时提交审计报告。
三是执行优惠扶持政策方面严格要求。对不符合条件或违规经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
四是开展星级养老机构评选活动。鼓励养老机构争先创优,改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水平。
五是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制定完善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监管检查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等,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二)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休养人员(除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政府供养对象以外的社会老人)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
六、相关政策的查阅和咨询途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府办发〔2012〕252号)文件及养老服务业有关政策法规和政策解读,已在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广大市民可在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上查阅,也可电话咨询各重庆市民政局和区县(自治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