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推进合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的建议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2-28

 

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加快构建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老有所养”,对于我市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态势,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文明程度,建设“和谐合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市老龄化形势严峻,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建设相对滞后,养老服务业发展缺少政策扶持。
一、合肥养老服务业现状和问题
截至2008年底,全市户籍人口486.74万人,60岁及以上人口65.98万人,65岁及以上人口46.73万人,分别占全市总人口的13.6%、9.8%。从地域和户籍构成看,60岁及以上人口中,市区24.39万人,三县41.59万人,分别占37.0%、63.0%;非农人口25.55万人,农业人口40.43万人,分别占38.72%、61.28%。据测算,我市老年人口将以年均3%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5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25%。老龄化日益加深的同时,老年群体内部高龄化也日渐显现,“空巢”(身边无子女共同生活)和独居老人增多。70-79岁的老年人口21.71万人,8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9.10万人,分别占老年人口的32.90%、13.80%。
(一)社区养老服务不断丰富,但市场化程度较低
社区养老服务硬件设施不断完善。全市现有村(居)老年活动中心(室)867个,总面积8.63万平米;老年大学9所,老年学校242所,参加学员5.13万人;登记注册的老年学术组织8个,协会12个,文艺团体1个,参加人数1.67万人。初步探索一些鲜活的养老服务形式。但是,绝大部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仍很缺乏,现有的普遍规模小、功能弱、利用率低,比如,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室、助餐点等社区老年服务场所,有的新小区没有配套或预留空间,老小区更难开发。一些社区虽有老年日间照料室,但不过10几个平米,两三张床位,很难实用。服务项目少,多为困难老人、“三无”老人提供一些基本的照料、家政、医疗保健服务,依靠社居委聘用“4050”人员,以及社区志愿者来承担,不仅服务水平低、力量弱,而且难以持久运作,实际成效有限。社会化、市场化程度低,目前除养老机构外,由社会实体来运作养老服务业的在我市还是空白。
(二)机构养老快速发展,但总体水平不高
截止2008年底,全市共有各类养老机构153家(其中,老年公寓34家,敬老院119家),床位数13581张。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迅速,2000年,我市还仅有一家民办夕阳红老年公寓,床位仅50张,到2008年底,民办养老机构已发展至32家,总床位增长了10多倍。其中,合肥九久夕阳红老年城总床位1120张,成为全省最大的老年公寓。
但是,现有养老机构良莠不齐,市场不规范,多数还是规模小、设施落后,服务内容单一、专业人员缺乏。目前,全市200张床位以上的仅4家,有些根本就不具备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籍等方面服务条件。一线服务队伍,除了少数公办福利机构有为数不多的专业护理员以外,大多数养老机构中从事护理服务的是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年龄老化、缺乏专业训练,据2007年市老龄办调查显示,在民办养老机构200位服务人员中81%来自农村,服务人员平均年龄48岁,50%是小学和文盲,80-90%未经过专业培训直接上岗。由于养老机构服务水平难以适应老年群体的消费需求,加上传统观念,实际入住率只在50%左右。
(三)初步形成了一系列政策体系,但引导扶持还需加强
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社区建设、就业再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相关政策,从不同层面和环节对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进行鼓励扶持。对于新建床位超过100张以上的养老福利机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给与一次开办补偿;超过500张以上的,每张补助3000元。
但是,我市目前还没有专门围绕养老服务社会化出台专项政策,缺乏一个整体的谋划或推进方案,有些政策文件虽有涉及,但规定较原则或操作性不强。据了解,兴办民办养老机构收费种类多,手续繁琐。社会办老年公寓需要缴纳“城市建设大配套费”(据调查,每平米配套费达到90-170元不等),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新墙体发展基金、建设行业劳动保障统筹费、白蚁防治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近10项收费项目,涉及的部门包括建委、人防、白蚁防治、税务、工商等部门。
建议:由市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一)项目审批政策。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原来已经建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二)土地使用政策。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协议供地的优先搞好用地服务;应当公开交易的通过公开交易方式供地。
(三)费用减免政策。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社会福利机构(下同),可减免有关费用。所涉及的税收按国家现行优惠税收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免收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治安联防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补偿或占用绿地费;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减半收取人防建设费、义务植树费;救护车及生活用车养路费经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减免征收;减半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收费;安装电话免收一次性接入费,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电话、有线电视等业务按现行最优惠的资费政策给予照顾。
(四)培训和用工政策。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有合肥市(含各县)《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可申请享受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专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符合同等条件情况下给予优先审批。
(六)社会捐助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凭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政府资助政策。
1、对新建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正常运行一年后,经区级以上老龄部门核准,按每张床位1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对新建床位数超过10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超过500张以上的,每张补助3000元。
对市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代养的城市“三无老人”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类型,分别按每月300元、400元、500元的标准专项补助发放给“三无老人”;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单位和组织接收符合各类救助条件的困难老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补贴。
市区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三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助标准。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的城市“三无”对象,当地财政应将低保金转入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上述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
1、    居家养老服务对于80岁以上特困、独居老人(享受低保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模,由市政府按照每人每月80元标准购买养老服务;对于70岁以上79岁以下特困、独居老人(享受低保的老人),由市政府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第90号提案的答复
 
方东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已被市政协列入了今年主席督办提案。作为该提案的主办单位之一,我们对提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在办理提案的过程中,征求了主办单位之一市发改委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等四个会办单位的意见,现将我办意见通报如下:
一、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1、从2000年起,国家针对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48号)和《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等政策性文件。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该意见明确了国家对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方向定位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规划指导、培育市场、投资拉动、加强监管。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2、2006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通知》(皖政办〔2006〕68号),通知要求:第一,到2010年,所有乡镇至少要建设一所功能齐全的敬老院,每院床位不少于50张、入住率不低于80%。第二,80%的县(市、区)要有一所综合性老年福利设施,市、县、城镇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达到每千人15张以上。第三,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村)改造中,要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纳入规划,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机构。第四,对于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性质的用地,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第五,对自建用房、提供社会老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按核定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第六,在水电气资费方面提出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按当地最低价格收费,用水、用气(天然气、煤气、液化气)按居民生活用水、用气价格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按现行最优惠的资费政策给予照顾等。
3、近年来,我市在社区建设、就业再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从不同层面和环节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进行指导和扶持。今年4月份出台了《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0〕28号),其中在政府资助方面,明确规定对于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0.2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30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0.5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在费用征收方面,明确了征地自建养老福利机构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土地利用方面,明确了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通过上述政策的修订完善,降低了养老机构财政补助的认定标准,扩大了扶助范围,提高了扶持水平。
客观地看,以上政策的出台对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二、建议适时出台养老服务业具体政策
养老服务业发展问题已经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有关方面也加强了这方面的调研工作,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如建议加强政策引导,适时出台相关文件,对推进我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的目标、扶持办法、保障措施等做出“一揽子”规定;建议实行区分对象、分类施行的补贴制度;以及建议规范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和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等等。
据了解,从2008年开始,国家已在江西等5个省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10年试点范围继续扩大,安徽省也列入了国家试点范围;同时,国家正在着手编制“十二五”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即将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的若干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也正在调研拟草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拟准备出台更具体的措施。
我办认为针对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出台相关政府文件很有必要,但首先对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具有管理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现有政策中关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抓紧组织落实到位。与此同时,由于2010年2月1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已经研究决定以政府文件形式出台我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来进一步明确、细化鼓励扶持措施、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及提高服务质量。所以,市民政局作为文件起草牵头单位,在充分、认真、深入研究国家、省、市一系列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90号提案的建议内容,起草出高质量的草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适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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