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2-28
各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老有所养、改善民生的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5号文)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09〕63号文)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人口老龄化呈现加快发展的趋势。2008年末,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9.76万人,占总人口的15.39%,高于全省的14.2%,独居老人家庭、无子女照料老人家庭占老年人家庭总数的50%左右。老年人口的急剧增多,使养老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问题日渐突出,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紧急救助、临终关怀等方面的需求持续增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拉动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抓住有利时机,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
    (一)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和生活质量,集中供养率稳定在80%以上,愿进全进率达到100%,并随着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提高财政供养水平。12月份,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稳定在每人每年2000元。继续为高龄老年人发放长寿津贴,并逐步提高发放标准。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对老年人实行养老补贴和养老保险制度,鼓励集体为村(居)民投保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大力发展关爱老年人慈善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老年人的社会帮困和互助活动。
    (二)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抓紧规划建设一处功能完备的市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各镇(区、街)要依托镇敬老院建设集住养、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老年福利服务中心,使区域内达到总床位数每百名老年人2.5张以上。
    (三)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抓好老年人就医优惠定点医院建设,进一步扩大老年人就医的减免优惠政策。执行《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逐步取消我市老年人乘车办理保险卡规定。
    (四)推进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工作。将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农村文化大院建设,确保2010年实现全市80%以上的村(居)都有老年人活动场所。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划指导,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继续将“三无”、“低保”、“五保”老年人的财政补助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养老需求。继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扶持,重点支持建设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鼓励、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业良性发展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加大对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继续执行老年居民城镇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对老年居民、城市低保对象和“三无”对象按筹资标准的60%、90%和95%给予补助。继续大力推进新农合等医疗卫生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对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
    (五)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执行。养老服务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养老机构,社团(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应予优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六)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发展改革部门给予优先立项;规划建设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规划手续,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完善周边的道路、排水、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房管部门免收白蚁防治人工费等。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镇(区、街)、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对列入规划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原有的养老服务机构),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使用性质。
    (七)对经民政部门审批成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下列规费优惠:根据规定免交征地管理费,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适当减免,数字电视收视费减半收取。其他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
    (九)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管道燃气、通信,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其他有关行业,凡是有价格浮动和优惠的,可按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最低价格。
    (十)养老机构设立的门诊部和卫生所,经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定点范围,其收养的参保老年人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四、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各镇区街要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措施,统筹安排,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内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发展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养老服务业信息化平台,促进供求双方的交流与沟通,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新闻媒体要对发展养老服务业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使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养老服务。
 
     (来源: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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