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体系与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2-28
  我主要讲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体系建设;二是关于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一、关于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体系建设
  (一)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家庭养老方式新发展
  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我国从1999年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到2011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85亿,比重为13.7%;2013年,老年人口超过2亿,2033年超过4亿,平均每年增加1000万,2052年达到峰值4.87亿,之后缓慢减少。2090年减少3.98亿,本世纪末减少至3.15亿。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本世纪的基本国情,标志着中国人民开始进入新的生命阶段。
  家庭小型化趋势加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生育意愿的下降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家庭规模日趋缩小。2010年,我国家庭平均人数为3.1人,2030年将缩小到2.6人,2050年2.51人。这是全国平均水平,而城市的家庭规模更小。上海市2010年家庭规模为2.5人,2人户和3人户占到六成以上。目前,独生子女家庭占家庭总数的37%,4-2-1家庭结构逐渐成为主流的结构。家庭结构小型化结果是导致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家庭养老方式的新发展。在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双重压力下,我们创造出了一种新的家庭养老模式,即居家养老。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是指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子女)供养和照顾老人的方式,而居家养老方式既保留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式,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化养老的新内涵,即社会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料服务,以弥补家庭养老能力的不足。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日益健全的情况下,居家养老是解决中国90%以上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问题的根本出路。
 
  (二)居家养老需要家庭政策支持
  居家养老缺少家庭政策支持。目前,居家养老是世界各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共同选择。发达国家在走过一段崇尚机构养老的弯路之后,越来越重视居家养老,并且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家庭养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比如针对家庭养老的免税政策、津贴政策、弹性就业政策等等。我国针对家庭养老的支持政策除了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外几乎是空白。相反,却有许多限制性的政策,如探望父母的假期四年一次,父母户口不能随子女迁移等等,不利于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
  制定实施以需求为导向的家庭支持政策已经迫在眉睫。制定实施家庭支持政策已经引起党和国家的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加大对老年人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温家宝总理指出,要完善老年人户籍迁移管理政策、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在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功能弱化的背景下,要从两个层面完善和强化家庭功能。一是要高度重视家庭建设,把家庭建设纳入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通过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促进家庭建设,强化家庭的各项功能。二是要以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重点,强化家庭的养老功能,提升家庭养老能力,促进老龄化社会的家庭建设和发展,发挥家庭养老在应对人口老龄化中的基础性作用。
  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基本框架。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是家庭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框架可分为两个层次,三个方面。第一层次是针对家庭本身的支持政策,包括家庭养老保障、家庭照料服务和家庭环境建设;第二层次是弥补家庭养老功能不足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如社区组织、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家庭养老服务的支持和帮助政策等。
 
  二、关于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一)老龄社会城乡建设的必然要求
  老年人对生活环境有特殊要求。老年宜居环境是指适宜老年人生活的公共环境和家庭环境。公共环境中包括了各种老年服务设施,但不限于老年服务设施,还包括城市和乡镇的公共设施,如交通、医院、银行、商业、娱乐、体育等设施;包括社区环境如社区服务设施、生活设施、健身场所等;还包括自然环境,如空气、绿地等等。老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和健康水平的衰退,对生活环境的适应能力也不断降低。与年轻人相比,老年人要求生活环境更加安全、便利和舒适。在老年人口占三分之一的社会里,老年人对生活环境的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关系到老年人的幸福和尊严,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老年生活环境不宜居问题十分突出。我国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到2011年末,我国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达到总人口的51.27%。但是,在高速城镇化过程中,我国城市城镇和乡村规划建设并没有预先考虑即将到来的老龄社会的特点和要求。生活设施、道路交通、社区环境等公共设施,以及住宅小区、老龄服务设施和老人居室等居住环境不适应老年人需要的问题十分突出,对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带来很大的不利和障碍。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发达国家从上世纪50年代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与此同时,瑞典、丹麦、挪威等国家首先提出“无障碍环境”理念;上世纪70年代,联合国提出了“无障碍设计”的主张;上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率先颁布了涉及老年生活的建筑标准,改善老年人居住空间的便利程度。例如日本的“银发住宅”等,老年住宅和养老院有了详细的标准规范。21世纪以来,发达国家崇尚“不分年龄,共融共享”的理念,更加注重老年宜居环境建设。2007年,世界卫生组织推出了《全球老年人友好型城市指南》,倡导国际社会建设适应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公共和居家环境,为老年人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二)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战略对策
  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立法。人口老龄化不可逆转的基本国情,我们必须坚持着眼长远谋划当前的原则,充分考虑到老龄化社会对城乡环境建设客观要求,使我们的城市和乡镇环境、社区环境和老年人家庭环境建设适应老年群体的需要和要求。如果现在不提前做好准备,等到老龄化社会到来时再对城乡基础设施和社区环境进行大规模的拆建、改造,则会造成极大的浪费。所以,我们必须有战略的眼光,从现在开始进行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立法工作。在现行的法律中,残疾人保障法已经单设了“无障碍环境”一章,正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单设了“老年宜居环境”一章,希望各位领导和专家积极呼吁和支持,推动老年宜居环境立法工作。
  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统筹规划。2009年,全国老龄办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老年友好型城市的要求,选取了10个市、区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老年友好城市建设指南。2011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把“推动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作为主要任务提了出来。去年,齐齐哈尔市获得联合国颁发的“国际老年友好城市”称号,对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全面推开起到了很好的典型示范作用。我们提出的“老年友好型城市建设指南”主要内容是: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老年人的需要,制定、修订和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老龄服务设施。应当积极推进城镇道路、公共交通、居住小区、信息交流和服务的无障碍改造和建设,为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提供无障碍环境。应当积极推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新建、改建的社区,应当具备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教育和照料服务的设施和场所。应当积极推行鼓励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的开发建设,为老年人和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推进老年人住宅的无障碍改造,对贫困老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给予财政补助。
  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标准体系制定、实施和监督。各级政府要根据老龄化社会的要求,制定或修订城市规划、城镇规划、乡镇村庄规划;国家要制定和完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要建立健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评估监督制度,对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加强督促检查。
    (本文为全国老龄办副主任朱勇在社保30人论坛2012年会的讲话)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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