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意见>的通知》,规定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对离休费的统筹项目做出规定,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区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