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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宣传材料
作者:   来源: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05-25

  一、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75号。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筹资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费。
 
  四、缴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在此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单位缴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8%。
  (二)个人缴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标准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五、待遇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实行“新人新制度、中人新办法、老人老规定”的政策规定。
  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简称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囯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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