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市关于实行“双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06-06

各参保单位:
  为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人社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80号)等有关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将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实行“双基数”征收,即“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双基数”征收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参加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及全供事业单位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确定工资总额的依据
 
  工资总额的确定是依据l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三、按“双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办法
 
  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与上年度参保单位工资总额(核减后)进行比对,确定“双基数”差额后,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按国家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进行一次性计划征收。
  (一)2016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为自然年度)
我局于2015年8月起实行参保单位在职人员按月申报的模式,参保单位上半年未及时进行参保职工工资按月申报的,可在下半年调整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弥补因申报模式和征收内容的改变,导致参保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与2016年度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出现的差额。
  (二)2016年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为自然年度)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2015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参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三)征收时间和方式
参保单位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2015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申报工作。对参保单位2015年工资总额(核减后)大于单位2016年全部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的差额部分,将按参保单位缴费比例,采取一次性征收的方式,于2016年底或2017年初开始进行补征。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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