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步增长,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抚金标准。其中城镇户口的烈士遗属年优抚金标准从去年的16620元/年提高到19032元/人,增幅达14.5%。其他优抚对象的优抚金标准提高10%以上。同时,对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收入水平低于优抚金标准的,本人在12月15日后,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可按优抚金标准补足;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残疾军人,其年收入与年残疾抚恤金之和低于同等级残疾优抚金标准的,本人在12月15日后,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可按优抚金标准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