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起,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我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进行了统一调整。此次调整分为城镇医疗保险起付线和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两个部分。
城镇医疗保险起付线调整后,按照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城镇职工医保年度内首次住院依次分别调整为:480元、600元、750元、900元;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内首次住院依次分别调整为:100元、300元、500元、700元。
城镇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调整后,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5%和75%左右。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95%。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照包头市医疗机构对应等级的报销比例享受待遇。
此次政策调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