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小区在土地出让阶段就必须明确配建养老设施,且建成后开发商需无偿将产权移交给民政部门。日前,北京市民政、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条件时,同步配建养老设施。
《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市民政部门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从规划到验收的全程参与。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民政部门确定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类型和移交方式,作为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
《通知》提出,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时,应同步提出配建养老设施的相关要求,规划条件中明确的配建养老设施的位置、规模等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应当报送区民政部门验收,民政部门对符合建设功能要求的配建养老设施出具验收意见,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其养老设施应该满足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且取得民政部门验收意见。
“比如说需要建设20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将按照养老设施的规范指导开发商,选择合适位置,不能找一个地下室。”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应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
“养老服务设施相当于土地出让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应该无偿移交产权。”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应该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提交养老设施移交清单,无偿移交产权,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