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保险非常好,对我们来说,真是一场‘及时雨’。”听说养老机构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险种,杭州市第二福利院院长李咏透露出阵阵欣喜。
今年4月,备受期待的我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终于在千呼万唤中正式出台。记者从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了解到,目前,《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和《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裁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均已制定完成,并正在全省范围内推行。
根据《方案》,该保险不针对具体的老人,而以养老机构上年实际入住床位数计保。普通住养老人保费标准为每年每床60元—66元,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则为30元。如果发生意外,最高理赔金额可达30万元/人。推行3个月,全省已有1.7万张床位投保。
“推行这一险种的目的,就是希望能降低养老机构在运营中的风险。”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黄元龙认为,除此以外,它还可以作为政府对养老机构进行考核的一个手段,“根据出险的原因、数量,可以更为客观、直接地看到机构所存在的问题,便于分析原因、加强管理。”
黄元龙透露,如果当年的保费有盈余,还会适当降低保费标准,用于奖励管理优秀的养老机构。
两大特点,请您关注:
1、保大不保小,保内不保外
按照保险规定,在养老机构区域范围内,因养老机构过失或者发生因火灾、暴雨、高空物体坠落等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导致住养老人死亡、残疾或医学上鉴定为植物人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可达30万元。《方案》中,还详细地将伤残程度划分为七个等级,理赔金额为1—10万元不等。除此以外,其他伤害(比如意外骨折、普通摔伤等)将不在理赔范围中。
2、政府裁定,一裁终局
如果养老机构和发生意外的老人家属就事故产生争议时,又该怎么办呢?
《方案》中明确指出,在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将设立专门的裁定小组,负责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争议裁定工作。发生争议时,由裁定小组进行裁定,实行一裁终局(即一经裁定即告终结,如果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燕赵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