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地保障山西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来源: 山西老龄办  2016-10-27

  ——就《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专访省民政厅党组成员、省老龄委专职副主任吴建强
  老龄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社会问题。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提出明确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2次集体学习讲话时指出,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强调要着力完善老龄政策制度,不断完善老年人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等政策,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
  9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在适应山西社会老龄化、助力解决老龄问题、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将产生哪些影响?就此,本报专访了省民政厅党组成员、省老龄委专职副主任吴建强。
 
  确保与新修订《老年法》有效衔接
 
  记者:请您谈谈修订《实施办法》的背景?
  吴建强: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老年法》在内容上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增加,特别是在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发展养老社会服务和优待老年人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
  我省现行《实施办法》自2003年7月1日施行以来,在立法体例和条文内容上,与新修订的《老年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确保我省现行《实施办法》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保持法制统一,对我省现行《实施办法》进行修订,非常必要。
 
  注重实效和增强前瞻性并重
 
  记者:这次修订《实施办法》按怎样的思路进行?
  吴建强:修订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省老龄办严格遵循《立法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地方立法的相关程序,紧密结合我省社会发展和老龄工作实际,扎实有序开展立法调研、意见征求、草案起草等各项工作,努力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利长远。
  我们坚持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不超越地方立法的权限和范围,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再抄搬,法律、法规较为原则的规定尽可能细化。
  同时要坚持注重实效,以解决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目标,认真总结我省老龄工作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到法规层面,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体现山西特色。
  还要坚持服务长远原则。既要处理好增加老年人权益与经济社会可承受能力的关系,也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法规的时代性和前瞻性。
  坚持开门立法,此次,我们通过深入基层调研、赴省外学习考察、召开专家论证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
  对于《实施办法》,坚持审慎严谨,严格按照地方性法规相关技术规范,逐词逐句认真研究,反复推敲,努力做到文字简洁、语言准确、逻辑严密。
 
  细化法规,适应人口结构变化
 
  记者:修订《实施办法》对我省的老龄工作有何利好?
  吴建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出现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截至2015年底,我省60岁以上人口达530万,占全省总人口比例14.45%,与2014年相比,增加了27万。根据相关部门的预测,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口将突破600万,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全省总人口数的31.79%。那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在这样的情况下,侵犯老年人人身、财产、住房、婚姻等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养老金拖欠、医疗费报销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农村老年人生活和医疗问题得不到有效保障;家庭和社会提供的照料服务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社区养老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其他相关养老服务有待进一步拓展。
  依据《老年法》的相关规定,细化《实施办法》,完善我省老年权益法规制度,可以更全面细致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改善和满足老年人需求,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提供有力的法制保
 
  强化政府保障,完善经费机制
 
  记者: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吴建强: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九条,涵盖了家庭赡养、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各方面内容,结构更为清晰、科学,内容更加全面、丰富,语言更为规范、明确。
  在“总则”部分里,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障责任,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将老龄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等作了明确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以及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宣传等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完善了老龄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对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设区的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等作了明确规定。
  还完善了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工作,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公安等部门应当配合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做好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工作。
 
  落实赡养人“常回家看看”义务
 
  记者:其他几部分里,有哪些条款比较有突破性?
  吴建强:在家庭赡养方面,《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尤其是在精神慰藉方面,鼓励赡养人所在单位在老年节、老年人生日以及生病住院时,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提供便利,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老年法》规定的赡养人“常回家看看” 的义务。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啃老”、老年人再婚后易发财产纠纷、老年人住房难以保障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针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帮助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向赡养人所在单位通报,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拓宽了老年人依法维权的救济渠道。
 
  社会优待年龄起点有重大突破
 
  记者: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和养老方面,是否也像家庭赡养部分,规定到尽可能具体?
  吴建强:没错。在社会保障方面,完善了生活困难老年人救助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救助资源和救助资金,统筹安排救助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补贴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完善了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针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的老年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临时救助措施,并且明令禁止胁迫、诱骗或者利用老年人乞讨。
  养老服务方面,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充实强化了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的相关内容。强化了政府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从服务规划、财政支持、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加强了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从养老机构的安全、消防、卫生、收费、服务、人员培训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社会优待方面,对原有部分优待的年龄起点作了重大突破,将进入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的年龄起点降低至60周岁,免费进入其他旅游景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的年龄起点降低至65周岁,优待力度明显加大,受益群体显著扩大。还丰富了社会优待的内容,首次将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免费乘坐市内轨道交通等纳入优待范围。三是明确规定老年人只要持身份证或者其他任何有效证件,均可享受应有的优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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