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老龄办实施“银龄救助”活动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11月11日,山东省老龄办下发《关于2011年“银龄救助”活动的通知》,确定在全省(不含青岛市)救助300名80岁以上农村失能特困老年人,每人一次性发给救助金1000元。

  为确保救助活动的公开透明,山东省老龄办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实施程序。要求各市老龄办严格按照申报、公示、审批、备案、发放的程序组织实施。具体步骤:各市老龄办将省下达的救助名额落实到各县(市、区);县(市、区)老龄办在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救助对象,填写救助对象申请表;对拟定的救助对象,由县(市、区)老龄办委托其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结束后,对经过公示无异议的救助对象,报市老龄办审批;各市老龄办将审批确定的救助对象申请表及救助对象汇总表报省老龄办备案;省老龄办将救助资金一次性下拨给市老龄办,由市老龄办或县(市、区)老龄办将救助金一次性发放给救助对象。救助金用省老龄办统一制作的“山东省银龄救助”信封盛装。

  山东省老龄办要求,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省确定的“农村、高龄、失能、特困”4个方面的条件确定救助对象,确保救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省里下拨的“银龄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作为各市本级救助资金使用或与本市救助资金合并使用。省老龄办将对“银龄救助”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要以救助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好“银龄救助”活动。各级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争取和多方筹集资金,扩大救助范围,引导全社会关注、关心高龄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帮助更多的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提高生活质量。要切实抓好落实。此次“银龄救助”活动,要2012年1月10日前实施完毕。

  2006年以来,山东省老龄办连续第6年实施“银龄救助”活动,带动各级和社会共救助老年人近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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