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初步形成了江苏特色的模式和做法。江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形成“机构运作”“虚拟养老”“集中居住”“应急服务”“志愿服务”五种模式,促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做法,得到民政部李立国部长的肯定。现将江苏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建设的主要做法介绍如下:
一、像重视“敬老院”建设一样,加强社区居家养老建设
江苏省把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作为“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内容,实施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认识、提升地位、加大投入,使居家养老与农村“敬老院”等福利机构、社会养老机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从2009年起,省政府连续三年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列入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十大重点工作,省财政三年共投入1.2亿元,引导了数十亿市、县(市区)配套资金和社会资本聚焦居家养老领域。在最近出台《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的文件中,明确提出2012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增加到4亿元,确定其中的1.9亿元用于居家养老建设。
二、准确把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载体,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占有基础地位。准确定位其功能,有利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正确方向。
江苏边实践,边探索。他们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主导下为在机构养老之外的社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包括福利性服务、非营利性服务、社会互助性服务、志愿者服务和市场服务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具有“四性”特征,即家庭赡养性、社区照料性、社会支助性、政府托底性。家庭赡养性,是指家庭作为居家养老的基础,承担着社会养老的主要任务。当前,江苏90%左右的老年人仍然完全依靠家庭养老,因此必须继续巩固和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社区照料性,是指在家庭赡养出现缺失、不足时,社区服务力量能及时提供照料,老年人不需要离开社区服务圈,就能享受到机构养老的服务内容。社会支助性,是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慈善捐赠等作用,为老年人提供补充服务。政府托底性,是政府履行职能,为经济困难、自理能力不足、又无家人照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同时为社会服务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提供适当的支持。这四者的关系是:家庭赡养为基础,社区照料为支撑,社会支助为补充,政府托底为保证。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服务中心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制约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问题。在实践中,江苏强调:居家养老服务属于社区服务的范畴,社区服务包含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在社区服务对象中,老年人群体人数最多,有些为老服务需求特殊,是社区一般服务所不能满足的,所以要专门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为老服务过程中,既依托于社区,又区别于社区。从功能区分上来说,社区服务中心一般为低龄的健康、能走出家门的老人,提供学习、休闲、健身、社交、娱乐、日托、社会参与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重点为高龄、空巢、半失能等困难老人提供的生活照料、陪护、配餐送餐、家政服务、家庭病床、应急救助、心理关爱等上门服务,使老年人住在家里,就能获得专业化的社区服务。除了服务的功能,为老年人提供文体活动、教育学习、助餐、日托、咨询、维权等服务之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还具有管理平台的作用。主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的规划和指导、服务资源整合、老年信息收集、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服务质量监控等。
三、始终坚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江苏各级政府在指导规划、平台设施、购买服务、运营补助、培育市场、队伍培训、监督管理、营造氛围等方面进行了主导,确保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二是加大财政投入。把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作为细化落实“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举措,列入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采取以奖代补,省、市、县(市区)三级配套投入等方式,加大了财政投入力度。无锡市滨湖区每建成一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当年能享受到16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每年9~15万的财政运营补贴。
三是突出社会化方向。江苏积极采取提供场所、以奖代补、营运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水、电、燃气按民用收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实行价格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力量进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
四是不断完善制度。江苏在省级层面上出台了《江苏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试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江苏标准)》。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了政府购买制度;南通、扬州、泰州在市辖区实行了政府购买制度。大多数县(市区)制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制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职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及价格》、《享受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申请审批程序》等。第三方评估制度正在探索推广,使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日益丰富,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
(来源:江苏省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