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民政部  2016-11-25
 
民函〔2016〕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1号),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确定北京市丰台区等26个市(区)作为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予以公布。
  附件: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民政部财政部
  2016年11月11日
  附件
  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1.北京市:丰台区、石景山区
  2.天津市:河东区
  3.河北省:石家庄市
  4.山西省:太原市
  5.辽宁省:沈阳市
  6.吉林省:长春市
  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8.上海市:松江区、虹口区
  9.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
  10.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
  11.安徽省:铜陵市
  12.江西省:南昌市
  13.山东省:济南市、威海市
  14.湖北省:武汉市
  15.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
  16.广东省:广州市
  17.四川省:成都市
  18.云南省:昆明市
  19.甘肃省:兰州市
  20.青海省:海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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