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建居住区应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作者:   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2016-11-30

  11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规定,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照标准同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按照该条例(草案),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发展,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规划,以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套建设指标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进行配置。
  对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居住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修建,并处应建面积所需费用总额的罚款;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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