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
(青发【2011】11号 2011年7月 11 日)

  为积极应对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形势,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形势和基本要求
  (一)认清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我市自1987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口递增速度逐年加快,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日益严峻。目前,全市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31.8万人,占总人口的17.29%。据预测,到2020年,我市老年人口比重将达到23%以上,并且呈现出高龄化、空巢化突出的特点。人口老龄化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健康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既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机遇,也对社会保障与就业、产业结构调整、社会养老服务、老龄产业发展、社会和谐等带来重大影响和挑战,已经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深刻理解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加快发展老龄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把握老龄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和积极健康老龄化理念,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市与农村老龄事业协调发展,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助老环境体系、老年人精神关爱体系和老龄工作体系,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老年人的根本利益,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二、健全覆盖城乡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三)提高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继续完善和实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1年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基本达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四)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障水平。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共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医疗保障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加快建设老年医疗服务设施,加强老年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各区市可指定一所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作为辖区内老年病的防治中心。政府兴办的综合性医院要加强对老年病的科学研究,有条件的应设立老年门诊或者老年护理专科。鼓励和扶持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养老机构设立配套的医疗服务点,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到2015年,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0%以上,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建档率达到90%以上。在为全市80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发放体检补助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规范要求,落实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人进行免费体检政策。
  (五)提高困难老年人社会救助水平。把困难老年人特别是其中的独生子女家庭或无子女家庭的老年人作为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加大救助力度。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搞好城乡低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将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六)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坚持老年人享受优待的原则,不断完善优待老年人的政策和办法。探讨建立80岁及以上老人高龄补贴发放制度。不断完善政府为孤寡、贫困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提高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年人的供养标准。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逐步提高奖励标准。
  三、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七)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的方向和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包括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完善以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为基础、机构养老为支撑、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等为补充,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到2015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形式多样、功能完善、基本满足老年人城乡一体化养老需求的服务体系,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
  (八)发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要充分发挥政策扶持的引导作用,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培育为老服务组织。以社区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机构等相关服务单位为依托,以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相关服务单位为骨干,以志愿者服务为补充,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到2015年,全市城市社区和农村中心社区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络,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开展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并兼顾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全方位服务的信息平台。各级政府要对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财政支持。
  (九)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编制青岛市城市社会福利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到2015年,全市城乡机构养老床位数占老年人口的比例达到3%以上。政府兴办的福利性养老机构,在完成政府供养任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中外合资等方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可采取土地划拨、收费减免、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开办补助、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村居规划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服务区。认真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扶持养老机构建立保险制度。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安排用地,按规定给予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照福利与非福利两种性质,制定不同的扶持政策与管理制度,重点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符合相关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
  (十)开展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大力倡导积极健康老龄化理念,充分发挥“七彩华龄”公益品牌效应,加强老年人心理健康等科普教育,动员社会、家庭开展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关注精神赡养,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培养精神关爱服务专业人员,设立老年人聊天、心理咨询等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服务。重点做好病残、空巢、高龄等老年人的精神关爱工作。市及各区市根据失能失智老人的需要至少建立1所“爱心护理院”,开展长期照护和精神关爱服务。
  (十一)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创办各类养老服务职业技术院校,鼓励大专院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学科,加强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好养老服务人员执业资格鉴定工作,推行持证上岗,逐步实现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给予政策扶持,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
  四、打造社会助老环境体系
  (十二)加强老年文体设施建设。将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整合资源,统筹兼顾,保证老年人就近有活动场所。到2015年,市级要有综合性老年人活动中心,各区市至少有1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示范性老年人活动中心,街道(镇)至少有1处50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村)至少有1处15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人活动室(站)。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优先向老年人开放,各级各类广场、健身路径、文化站、文化大院等,要设置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地、设施和器材。文化惠民工程要增加面向老年人的项目。加强老年人文体设施管理,保证使用效益。
  (十三)扶持老年文体团队建设。支持和加强各级老年文艺协会、老年体育协会等老年文体组织建设。加强对老年文体骨干队伍的培养和培训,重点扶持一批在全国、全省和广大老年人中有影响的老年文体团队,各区市要有一定数量的、规范稳定、水平较高的老年文体活动队伍。
  (十四)丰富老年文体活动。把老年文化活动列入群众性文化活动的重要内容,支持和引导老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定期举办老年文化艺术节、老年运动会等活动。
  (十五)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多层次、多形式的老年教育网络。办好各级老年大学、学校,提高办学规模和质量,改善教育设施和环境,不断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学”的需求。到2015年,全市老年人入学率不低于老年人口的15%。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事业。
  (十六)支持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相结合、社会需求同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广泛开展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和关心下一代工作,支持老年人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移风易俗、民事调解、养老服务、社区文化、环境保护等社会事务,鼓励有专业技能的老年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指导、经营管理、咨询服务等活动。建立老年人才交流市场,为老年人“老有所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
  (十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根据上级规定,适时完善我市相关法规政策。强化主动维权、精神赡养、文化养老,保障老年人的文化和婚姻自由等权益。完善老年人优待规定,尽快出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优待老年人政策。定期开展老年法律法规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诈骗、伤害、遗弃、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维权活动,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关注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将宜游宜居的“老年友好型城市”建设纳入城市(区)总体规划,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安全便捷、适宜老年人的人居环境,完善提升城市功能,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浓厚氛围。继续开展 “青岛市敬老模范区(市)” 创建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个人予以表彰。
  五、培育壮大老龄产业
  (十九)推动老龄产业规划布局。研究建立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把老龄产业作为我市推动新一轮制造业、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老龄产业,培育和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产品和服务。发挥相关部门和老龄产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管理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十)推进老年产品和市场开发。依托我市的产业优势,积极研制开发满足老年人需求的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打造青岛老年服务品牌。优先开发科、教、文、卫、体、心理、旅游等老年产品,满足老年人的各种需求。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产品,探索设立长期护理保险新险种和 “以房自助养老”、“以承包地养老”等新项目,提高老年人的服务支付能力。
  (二十一)促进老年人消费观念转变。通过各种形式向老年人普及法律知识、消费知识,宣传老年产品和服务,引导老年人转变消费观念,增强消费维权意识,切实保障老年人在消费过程中自身权益不受侵犯,使老年人乐于消费、善于消费、科学消费。
  六、加强对老龄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汇报,协调解决事关老龄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定期对各区市、各涉老部门(单位)的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并作为考核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各级老龄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担当,有效协作,形成合力。明确市、区(市)、街道(镇)、社区(村)老龄工作职责,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各级老龄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老龄工作干部,提高素质能力,建立专业化老龄工作人才队伍。
  (二十三)建立老龄事业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本级老龄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实际需要,不断加大投入。各级对直接用于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教育、文体活动、人才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老龄事业支出和各级老龄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逐步增加。探讨建立各级财政按老年人口提取老龄事业发展经费的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和境外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加大老龄事业发展基金的社会募集力度,扩大慈善基金、福彩、体彩公益金助老支出的比例,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
  (二十四)加强老年群众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各类老年群众组织规范化建设,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的作用。对规范运行并对当地老人的生活、娱乐发挥重要作用的老年团体和模范老年人,各级老龄委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扶持。社区(村)建立老年人协会,配备老龄公益岗位,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作用。
  (二十五)加强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加强老龄科研队伍建设,整合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的科研资源, 对重大老龄研究课题进行集中攻关,不断提高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建立市人口老龄化信息数据库和决策分析系统,为老龄政策制定和业务工作高效运转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六)深化老龄宣传教育。要把人口老龄化问题纳入干部培训内容,要把尊老敬老道德教育纳入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各级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把敬老爱老助老教育纳入青少年和中小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办好“七彩华龄”、“牵挂”等电视广播宣传栏目,利用网站宣传、广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口老龄化形势、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发展老龄事业的重大意义,宣传孝亲敬老先进典型,不断强化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尊老敬老观念,营造有利于老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来源:青岛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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