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程序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执业的申请星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是对申请机构所建立的标准体系、体系运行状况和取得效果,能否满足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相关国家标准以及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相关标准而实施的评定活动。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由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统一管理,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星级评定的依据、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依据:
  1.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2.《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4421.1—GB /T 24421.4)系列国家标准。
  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以机构的文件、原始记录、陈述及现场情况为基础,对其建立的标准体系及开展的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判定。
  2.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满足机构在服务、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及产生的效果为重点,对其标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判定。
  3.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在星级评定过程中,独立公正地对机构整体标准化工作进行判定。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满足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标准体系建设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2.养老服务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服务管理及经营能力上是否满足机构的自身要求和实际需要。
  3.围绕各服务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要求,各项标准化工作是否真正开展和落实,并且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质量保证。

第三章  星级评定申请条件

  第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由机构自愿提出申请,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质。
  2.申请一、二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须建立适用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须参照国家服务业标准(GB/T 24421-2009)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服务业标准体系,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
  4.近两年内,市区两级行政部门各项工作抽查,未出现不合格记录。
  第九条  机构申请星级评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书》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2.自我评价报告;
  3.服务标准体系文件;
  4.近三年内机构获得的荣誉证书和与机构运行有关的证明;
  5.组织管理机构图。

第四章  星级评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星级评定申请的受理
  区县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机构受理一、二星级评定申请和三星级(含)以上评定申请的初审;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初审情况,受理三星级(含)以上评定申请。各级评定委员会依照申请条件,对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理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于15日内通知该机构。
  第十一条  评定工作组、人员资质及评定时间
  星级评定工作采取星级评定专家工作组的方式进行。工作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名,其中养老服务行业专家不少于两名,标准化和其它行业专家不少于3名,专家均通过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业知识培训,按照《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考核合格。
  工作组成员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家管理办法》规定。
  星级评定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评审,在机构现场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程序
  1.召开评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机构负责人、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会议内容:
   (1)专家组介绍评审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2)申请单位向评审专家组介绍机构基本情况,机构标准体系建立、实施、自我评价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现场检查。对标准体系文件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1)文件阅审
  专家组应依照评定依据,对机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阅审。
    a、机构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标准体系结构图、标准明细表、统计表及体系表编制说明);
  b、三星级以上机构标准体系确认证书;
  c、近一年内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检测报告,涉及机构运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d、机构组织管理机构图和相关管理文件;
   (2)运行项目检查
  a、依据检查细则,填写评定汇总表,对不合格项及有关问题做好现场记录。
  b、根据现场审验结果,对存有疑问的问题与机构相应人员进行沟通,形成共识。
  c、经专家组全体讨论后,依据评定汇总表得出结论性意见,形成星级评定报告。
  3.召开星级评审结果通报会议,就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应与机构最高管理者进行沟通,以达成对星级评定结果的认同。会议主要内容:
  (1)向机构反馈并交流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探讨相应改进措施;
  (2)向机构通报现场星级评审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结果审批
  现场评审结果符合评定等级,报星级评定委员会审批;现场评审结果不符合评定等级,向该机构提出不符合评审等级的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报星级评定委员会备案。被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市星级评定委员会依据申请调查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核查意见。
  评审工作完成后,各级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将评审材料整理成册并交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内容包括:
  1.《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书》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3.机构自我评价报告
  4.专家评分表和验收报告
  5.专家组名单
  6.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结果公示
  各级星级评定委员会要将评审结果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社会福利协会和北京标准化协会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为期两周。公示结束后,由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审批
  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星级评定结果,颁发星级标志。
  获得资质的机构,可在服务标识、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使用等级标志。
  第十六条  监督与检查
  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可视需要,对获得星级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对出现违规现象的星级资质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或取缔其星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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