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家管理办法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为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评定质量,建设和管理好星级评定专家队伍,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提出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和北京标准化协会受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作为组织方通过联席制度,共同负责候选人申报、核准、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等工作。

  一、专家申请条件及产生方式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定工作中能够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了解星级评定工作中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且通过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业知识培训与考核;

  (四)本人自愿参加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接受管理和监督;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专家候选人主要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

  二、专家候选人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

    (三)工作和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三、专家的权利

    在星级评定工作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定工作受理对象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可要求查阅与评定活动有关的各项材料;

    (二)在评定活动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对评定结果,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四)可要求参加评定的专家组在评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

    (五)在提交书面理由的情况下,可拒绝在评定专家组结论上签字;

    (六)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专家的义务

    在星级评定工作中,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定意见,对所签署的意见负全责;

    (二)不得擅自向各方透露有关评定工作活动的内容,不得向外界泄露受理对象请求保密的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三)在评审活动中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组织方反映情况;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定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参加组织方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接受对其所作的监督和管理;

  (六)承担星级评定工作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专家的使用

  (一)组织方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从事和参加评审与咨询活动。专家选取应遵循随机性、权威性和回避性的原则。

  (二)专家选取及确定的结果应作相应记录并备案。

  (三)专家库要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增补,并向社会公布。

    六、专家的监督和管理

    组织方对评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一)监督专家在从事和参加评定工作活动中,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二)在评定或咨询活动中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协调;

    (三)考查和评价专家在评定工作活动中,所作评定意见的质量水平、工作态度和义务履行情况等;

  (四)对专家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五)对于在评审活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专家,视情况予以处理;专家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经核实无误,由组织方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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