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我省出台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入住前有15天“反悔期” 护理等级需测评两次
作者:   来源: 浙江老年报  2017-03-17

 
  近日,省民政厅和省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出台,对全省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内容作出明确要求。
  此前,省内养老机构参考使用的是2009年由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起草制定,省民政厅转发的《养老机构入住协议》(以下简称《入住协议》)。与《入住协议》相比,《服务合同》里增添了不少新内容,责任认定也更清晰明确。
  例如,《服务合同》里提到,入住养老机构前,住养老人需提供两个月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养老机构进行初步评估,并且,入住的前15天为试住期。费用与正式入住一致,试住期间,双方皆可无条件解除合同。在初步评估基础上,结合试住期住养老人的生活起居情况,养老机构还要出具《试住期间评估表》,经过两次评估,才确定护理等级并正式入住。
  另外,住养老人参加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意外后,养老机构方应协助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同时,机构自身也要参加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对比之前的《入住协议》提到的“老人应参加团体人身意外险并自付保费”,惠老政策有了进一步提升,服务也更人性化。
  享有权利的同时,住养老人也要履行义务。如“住养老人、监护人应如实向机构提供休养员的基本情况,并对隐瞒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住养人或监护人不按约定时间缴纳费用,除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按每日万分之六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提及《服务合同》制定的出发点,参与了政策制定的浙江省养老服务业协会秘书长詹传东认为,相隔8年,不论是政策层面,还是社会大环境、养老行业,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养老机构也出现了公办民营、医养结合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和内容。“通过制定《服务合同》,提升养老机构的内部管理规范性和自觉性,最终目标就是为全省乐龄族提供温暖服务,提升其晚年生活品质。”
  在杭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副主任赵胡明看来,此次《服务合同》的将省内各种各样的解决问题的经验,固化成文字,可供各类养老机构学习借鉴。“当然,作为直接面对住养老人和家属的养老服务提供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会更繁杂,还面临着取证难等问题,这也提醒从业者要从多元化的视角、法律化的思维来化解难题。”赵胡明说,接下来他们将参考借鉴《服务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对本单位的入住协议进行修改完善。
  据了解,《服务合同》为示范文本,非强制性使用,各养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或变更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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