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世界主流国家均已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第三支柱一般定义为政府提供税收激励政策引导、个人自愿参与的养老计划,建立具有唯一账号的个人养老账户体系是国际主流。
智利
智利个人养老计划被拉美12国及一些欧美发达国家所借鉴。该国第三支柱的制度框架为:一是建立个人账户制,明确缴费额度的上下限。二是采取ETT税收模式,对雇佣年轻人的雇主和年轻雇员进行补贴。三是成立专门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由其负责缴费收集、账户管理及投资运作。四是开放个人选择权,产品类别简单易懂,根据投资股票比重的不同,划分为五类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基金。五是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对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和授权。
美国
美国国会1974年通过了职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根据此法案,著名的IRA即个人退休账户应运而生。在之后的几十年里,衍生了不同类型的IRA计划,但基本保留了两个重要特征:自愿型和缴费可税前列支。比如在IRA建立初期,年度税前列支额度为1500美元,2010年提高到5000美元。数据显示,40%的IRA计划成员按上限缴费,另外46.7%的成员缴费接近上限。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刺激了IRA市场的发展。以IRA为代表,美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极为成熟,截至2014年末规模达7.4万亿美元,在美国养老金资产中占比29%,是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的2.6倍。
英国
英国1980年建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近年来与第二支柱呈现融合趋势。其主要特点在于:一是计划种类广泛,包含以养老储蓄为主的个人养老计划,以养老投资为主的自主投资养老金计划及达到国家制定标准的存托养老金计划。二是灵活采取两种税收优惠模式,根据养老金供应商提供的此种养老金计划是否在英国税务局登记注册,分为EET和TTE缴税模式,EET较为普遍。三是建立国家养老金储蓄计划,引入全国统一的账户管理平台,提供0.3%的超低管理费,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参与率。四是提供产品的默认选择,以目标日期基金为代表的产品受到投资者青睐。五是监管机构以英国政府、养老金监管局、金融服务监管局为主。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第三支柱的个人自愿储蓄采用TTT税收模式,曾经由于缺乏税收激励且在税务安排上过于复杂,参与率较低。近年来通过不断简化税收安排,在缴费、投资、领取三环节均有税收优惠,促进了第三支柱的发展。在缴费环节,雇主为75岁以下雇员提供的养老金部分、个体户自愿储蓄养老金部分全部抵税,年收入在27000澳元以下,享受10%的税收返还,且收入越高,返还越小;在投资环节,对符合规定的养老金投资收入给予15%的优惠税率;在领取环节,税率因领取方式及缴费时间而有所区别,60岁以上的公众从养老基金中提取年金或者一次性提取全部养老金全部免税。在投资运作上,资金都存入个人账户,个人选择基金组合,由专门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组合约99%为小型基金,澳大利亚税务局承担了大部分小型基金的监管职责以及税法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