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8日,新版《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在枣庄市市政大厦举行,公布新《规定》全部内容,并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执行情况。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孔令东主持,市老龄办主任杜桂亮在会上就《规定》出台的背景、出台的重要意义以及《规定》政策性突破等内容做了说明,承担有待规定较重的单位在会上做了表态性发言。各区(市)老龄办主任、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涉及优待内容单位负责人及省驻枣新闻单位、枣庄市各大新闻媒体参加了会议。
近日,枣庄市市长签发第132号政府令,新的《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全市。据悉,枣庄市《规定》现在是第三次修改,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枣庄市52万余名老年人在新年到来之际享受到的最大的老年福利政策。优待老年人政策有了新的突破。
百岁老人长寿津贴标准,由原有的每人每月不少于15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并以100岁为基数每增加1岁每月再增加10元长寿津贴;规范高龄补贴发放制度。对90-99岁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少于720元的高龄补贴,对80-8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360元的高龄补贴。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无固定收入的贫困老年人、优抚对象中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空巢失能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凡是本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应免费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居家养老服务,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对上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殡葬服务单位免收上述老年人去世时的火化费。
老年人在贫困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等方面享受优先优待。提高“五保”老年人覆盖面,将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纳入五保供养,将不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并给予较高差额补助,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病、重残、特困及鳏寡孤独老年人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并给予较高差额补助;
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中已纳入低保范围的,其个人缴费减免为15元,未纳入低保范围的老年人个人缴费减免为75元;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免除其中70岁以上老年人和69岁以下纳入低保范围老年人的参合费用,减免60-69岁未纳入低保范围老年人50%的参合费用;老年人到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在挂号、缴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每年为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查体一次,每季度到村(居)或社区为老年人进行一次健康教育。
老年人免费乘车扩大到65岁,60-64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公共服务单位优待老年人的政策,供水、供热、供气、电信、电视等企事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均给予不低于30%的价格优惠,各类博物馆、文化馆、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影剧院、公园、旅游景点等对老年人免票扩大到65岁以上,对60-64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以上场所在举办专项活动期间,凡收取费用的,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枣庄市出台新的《老年人优待规定》,是枣庄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老龄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枣庄市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