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在海南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将获得土地、税收、财政、信贷等7方面的优待。9日下午,海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政策》,应对人口老龄化对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解决养老服务产品供给不足问题,9日审议通过的《若干政策》从规划、土地、税收、财政、信贷、医疗、收费等7个方面,对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优待,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兴办。在城乡规划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防止侵占;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税收方面,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建扩建新增的床位由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用房自建的,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2500元;租用房屋(包括公建民营)且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每年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300元,补助期5年。
非营利性机构运营过程中也能获得补贴,市县财政按照实际收住人数(限本地户籍)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收住本地户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等特殊对象者,市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寄养补助等。
据海南省民政厅厅长苗建中介绍,2010年海南全省60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口达113.03万,占全省户籍人口总数的12.6%,比全国平均水平高0.3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加快。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益严峻,迫切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发展老年服务事业,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代际和谐、社会和谐。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