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即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职业年金费用;新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单位支付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都包括哪些单位和人员?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离休人员是否纳入改革范围?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参保范围,其离休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4.改革后参保单位和个人怎么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按月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职业年金方面,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5.个人工资收入中哪些项目可以纳入缴费工资?
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
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怎么记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同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实际收益计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前,单位记账部分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记实;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7.离开原单位后,参保人员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和职业年金账户怎么处理?
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封存,职业年金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参保人员重新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全省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8.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部分组成,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但不符合基本养老金支付条件的,仍由原渠道解决。
9.改革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这部分人员(简称“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10.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前的连续工龄,不含改革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对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11.改革前已退休的原编制内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如何发放?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简称“老人”),其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原退休待遇保持不变,自2014年10月1日起,其现有退休待遇中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399号文件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但不符合基本养老金支付条件的,仍由原渠道解决。
12.改革后退休人员职业年金账户如何领取?
职业年金有两种领取方式,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是选择按月领取,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职业年金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一致)核发,领完为止;二是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契约领取待遇,支付终生。
13.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即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14.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15.经组织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还需要继续缴费吗?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
16.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改革后还会加发退休费吗?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17.市本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是什么?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启动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原则上每月的15日前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18.市本级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银行信息如何变更?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全部使用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保卡统一发放。如以后发生社保卡丢失补办等信息变动时,务请及时与所在单位联系,由单位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19.参保人员在职或退休死亡的,丧葬抚恤金如何发放?
参保人员在职或退休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0.改革后,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业务在哪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实行属地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地在六安城区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业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