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护理保险在两国不同发展历程
德国是全球第一个将长期护理保险设立为独立险种的国家。在上世纪7、80年代,德国的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护理,而光靠养老金不足以支付高昂的费用。
两位政治家诺维贝克布吕尔和卡尔荣克坚信德国人迫切地需要一个护理保障体系,他们开始着手设计方案,并与政党、企业雇主及行业诸多人士讨论。
从开始酝酿到正式提出议案,长期护理保险的设立整整经历15年。但是设立一个新的险种必然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不过毕竟最终还是纳税者收益,因此大家依然愿意拿出这笔钱,而最大的支付阻力来源于企业雇主,因为这会大大增加企业雇主用工成本,为了安抚雇主,德国取消了一个法定假日,并最终把长期护理保险设为非全额险种,也就是说个人和企业交的保险费都比较低,保险金额不能承担所有的护理费用,个人还是需要再掏钱。
1994年长期护理保险议案在德国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获得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保险覆盖了所有需要护理服务的人群,不仅仅只有老人能享受。德国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后,不少国家纷纷效仿,日本最为积极。
日本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靠福利制度对无收入或低收入老人提供免费收容和照顾,其他失能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或雇人照料的费用则需要自理。
不过日本医疗保险对6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却实行免费。由此造成了社会性住院现象,大量的老人长期住院不出,医疗费剧增,使医疗保险面临奔溃。65岁以上老人中,有17%的老人需要介护。针对这些老人的支援政策,也不断在推出,财政变得相当紧张。
针对这样的现象,日本设立了专门机构,研究应对措施,借鉴德国、荷兰等欧洲国家的经验通过建立一项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于是介护保险应运而生。
从1994年初步方案到2000年4月介护保险制度在日本正式实施。和德国一样,从政府、到学术界、普通民众,都对介护保险设立的各个环节充满了争议,但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民众争议的核心是这个制度究竟是用税还是保险来作为支付主体。
最终方案是,采取保险与税收混合的形式,日本的介护保险费由政府、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共同负担,保险费和税费各占一半,使用者自身负担10%。
长期护理保险的设立不仅解决了两国需要护理老人的支付问题,还对整个养老护理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护理保险的诞生催生了一大批专业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公司。
2、两国长期照护显具有实质性区别
德国采取的是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和强制性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相结合的双轨运行模式。低收入者必须加入社会长期照护保险,高收入者可以选择加入社会保险体系或购买强制性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所以险种不止是针对老人,而是一种全民覆盖的保险体系。
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非常低,护理保险费率初期为收入的1.7%,2008年提高0.25%,占收入的1.95%(参保者和雇主各负担0.975%),23岁以上无子女参保者的保险费率为2.2%(参保者负担1.225%,雇主负担0.975%)。2012年保险费率再次调整为收入的2.05%。2015年人们再次决定增加护理保险的费用,增加至2.35%,2016年增加至2.65%,这个数据一直在修正,2017年会再增加0.2%。
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行机制:除了严格控制收益资格和标准、鼓励居家护理外,德国还引入了护理成本共担机制和市场化竞争机制。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方,社会保险只提供一定比例的费用支持,每月的受益金额均有上限,护理院护理的受益金额不包括食宿费用,个人一般要负担总费用的50%(至少25%),居家护理的受益人至少也要承担25%的护理成本。
对于供给方,德国采用市场化竞争的方式,一方面,不限制服务供应商的数量,使其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护理服务的成本;另一方面,允许消费者每年在不同长期护理基金之间进行转换,以促使各基金努力保持收支平衡,避免客户的流失。市场效果较高、可操作性强,具有良好的运转能力。
与德国一刀切式的缴费方案不同,介护在日语里的意思是综合身体照护和家务服务的双重概念。保障范围是65岁及以上年龄人群和患有老年性疾病的40-64岁人群,保险给付以服务形式、购买或租赁设备形式提供为主,以现金给付为辅,一般只有偏远山区难以服务到的被保险人才会得到现金支付。
介护用品的售价和租金都不便宜,但是如果使用者通过评估获得介护保险使用资格的话,那么就能减轻不少经济负担。比如床边的坐便器年租金10万日元,租赁者只需要负担一成就可以使用。
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行机制:完全采用社会保险的原则进行运转,不鼓励家庭成员承担护理责任,大大提高了老年人等失能使用正式护理服务的比例,是制度运行成本增长快速,2010年-2011年,长期护理费用支出占GDP1.6%,预计2024年-2025年达GDP的3.0%,商业运行效果一般,而且对商业保险形成了严重的挤出效果。
3、中国长期照护保险面临重重困难
2012年7月,山东青岛开始就长期护理保险进行试点。在参保资格上,青岛模式与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类似,采取“跟随医疗保险”原则,即将医疗保险参保人作为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参保人。而在受益方式上,青岛借鉴了日本模式,仅提供服务给付,不支付现金给付。
2017年3月22日上海市民政局发布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但是长照险在我国的实施依然面临着重重困难,最大的困难包括: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现实国情下,资本力量不足,医保资金缺乏。
虽然政策频频,但很多政策缺乏成熟性、全局性、联动性和可持续性。
无完整的评估体系,不能对保险的给付补偿问题形成相关的标准。
养老服务专业水平不足,缺乏养老和护理提供机构行业性的统一标准和规范。
缺乏相关的保险产品开发,商业保险趋向于盈利性更多的产业。
4、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示
德国在老龄化率达到14%左右的时候开始研究出台护理保险而我国2000年进入老龄化国家,老龄化数量大,银发浪潮来势汹汹,预计到2026年老龄化率达到14%(按照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进行计算)。德国和日本的长照险体制有四点值得我们学习。
鼓励居家护理,实物给付为主。居家进行预防性和恢复性护理,鼓励居家护理,减少对医疗和护理资源占用,通过实物给付使得更多失能老人有机会接受正式的护理服务,使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极大的避免纠纷问题。
缴费主体多元化。例如德国和日本都是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化解了老人的护理费用危机。
实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双轨制度。例如德国的双轨制度通过逐年不断提升缴费比例,市制度更富有弹性,而日本的社保体系对商业保险形成了挤出效果,政府负担过重。
有效的运行机制。通过对收益资格审查、给付标准设计和给付待遇设置进行严格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