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自3月10日起,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根据规定,该市这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的是曾在莱阳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并同时具备: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莱阳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基本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96年1月1日前,曾与莱阳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等四个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莱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据莱阳市劳动保险事业处基金统筹科副科长宋丽霞介绍,莱阳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员工在同时满足规定的四个条件,并提交申请经核定后,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缴费,然后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最高每月可领取养老金601元。
(来源:莱阳市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