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养老金体系建设面临养老金缺口大、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但这些问题也为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养老业务提供了新的机遇和空间。”在近日举办的第十二届中国圆桌会议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资管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如是表示。
我国基本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导、社会统筹账户建立的公共养老金,旨在为退休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采取现收现付模式;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国家提供一定税收优惠,企业发起,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第三支柱为个人养老金制度。
2014年至今,国务院出台多项利好政策,为保险业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推动第三支柱建设做大做强,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资金余额1232亿元,同比增长70%。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主体组成部分,发展潜力大,空间十分广阔。
曹德云表示,在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中,以养老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建立起完整的组织架构、专业团队和管理体系,为保险机构在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奠定了重要基础。具体讲,保险机构在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建设中具有长期精算价值优势、长期资产配置优势、业务协同优势、专业人才与属地化服务优势。
如此来看,保险业积极参与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构建和探索,并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势在必行。
对于该如何参与其中,曹德云建议,一是参照美国IRA计划(个人退休政策),引入和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引入和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将是个人自愿建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载体,一旦基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多层次养老保障的税收政策即可实现。
二是确立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从机构资质准入方面,投资管理机构是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应具备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争取较高收益;在明确账户税收优惠标准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可依法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业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三是明确个人养老产品准入标准。在机构资质准入基础上,实施产品准入。可参照企业年金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资管理机构提供的产品,设置统一准入标准,明确制度规则、缴费机制、投资策略等。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产品须由机构向监管部门备案,个人账户资金的投资运用应符合监管规定范围。
四是放开个人账户投资选择权。从国外个人税延养老金发展历程看,个人选择权始终是重要政策要点,也是推动养老金长期合理投资的重要手段,通过授予个人选择权开放,能将不同风险偏好的人群加以分类,投资管理机构能据此制定匹配各类风险偏好的投资产品。
五是加快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落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是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支柱税优政策缺位是制约其发展的根本原因。从国际经验看,各国为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无一例外均给予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支持,且大部分税收优惠均在账户层面展开。因此,我国的第三支柱养老金计划发展,必须给予较为充分的税收优惠从而调动国民参与的积极性。